擊斃哈梅內伊,川普的行為合法嗎?

一名女子在上月德黑蘭的集會上手持哈梅內伊的照片。
一名女子在上月德黑蘭的集會上手持哈梅內伊的照片。 Arash Khamooshi for The New York Times

週末,美國與以色列對伊朗發動戰爭,突襲該國多年的最高領袖哈梅內伊。這場戰爭本身已被批評者普遍譴責為非法,他們指出其未獲美國國會或聯合國安理會授權,但擊斃哈梅內伊一事引發了尤為特殊的法律疑問。
一國蓄意、公開地殺死另一個主權國家領導人的情況極為罕見——即便在法律上無爭議的戰爭中也是如此。因此,相關法律問題極少出現。一個勉強算得上的 罕見先例發生在2003年3月,布希政府在伊拉克戰爭爆發前夕 試圖擊斃薩達姆·侯賽因 ( 那場戰爭獲得了國會授權),但空襲並未命中目標。
當被要求詳細說明政府在這一問題上的法律立場時,白宮在一份聲明中表示,川普總統「為保護該地區美方人員及基地而行使了最高統帥權」。聲明列舉了伊朗數十年來的惡行,但並未專門就擊斃伊朗領導人一事作出法律解釋。
川普領導下的美國與納坦尼雅胡領導下的以色列於2月28日聯合發動對伊朗的戰爭,突襲伊朗領導層,擊斃擔任伊朗最高領袖近四十年的強硬什葉派神職人員哈梅內伊。
據官員透露 ,美國中央情報局一直在追蹤哈梅內伊的行蹤,並將其位置通報以色列,由以色列實施了致命打擊。據稱,美以兩國為抓住 這個短時間內出現的機會,提前了戰爭計劃。
哈梅內伊是文職人員,並非伊朗軍隊現役軍人,但他同時是伊朗武裝部隊最高領袖,正如川普身為文職卻也是美軍總司令一樣。這種雙重身份造成了法律上的複雜性。
普遍共識是,戰爭期間 一國軍事指揮官屬於合法打擊目標 。同樣普遍的共識是,不承擔軍事職能的文職官員——如衛生部長——不屬於合法目標,除非他們直接參与敵對行動。
2024年,哈梅內伊在德黑蘭發表演講。
2024年,哈梅內伊在德黑蘭發表演講。 Arash Khamooshi for The New York Times
指揮軍隊的文職領導人則處於更模糊的地帶。但法律專家表示,根據武裝衝突法,控制軍隊的文職領導人在實際戰爭中很可能屬於合法軍事目標,無論將其界定為該國武裝力量一部分,還是直接參与敵對行動的文職人員。
來自伊朗的報導稱 ,2005年至2013年擔任伊朗總統的馬哈茂德·艾哈邁迪-內賈德也在空襲中身亡。根據目前已知事實,他顯然屬於未直接參与敵對行動的 文職人員。目前尚不清楚有何種法律理論可以支持將其蓄意列為打擊目標的合法性。
衝突始於擊斃哈梅內伊的那次空襲本身,這使得判斷他在遇襲時是否為合法軍事目標的問題變得複雜。在和平時期,殺死未參與迫在眉睫的武裝攻擊的外國軍人或政府官員均構成謀殺。
得到了美國批准的《聯合國憲章》規定,除非經當事國同意、出於自衛理由或獲得聯合國安理會授權,任何國家不得在另一國主權領土使用武力。
週六德黑蘭的爆炸。
週六德黑蘭的爆炸。 Arash Khamooshi for The New York Times
「無論根據武裝衝突法,某個人是否屬於合法軍事目標,如果襲擊本身違反《聯合國憲章》,那麼這次襲擊就是非法的,」卡多佐法學院教授、前國務院高級律師 麗貝卡·英格伯 說。「一個國家不能 先非法發動武裝衝突,事後再為殺死他國國家元首尋找正當理由。」
《聯合國憲章》 規定,援引自衛權需存在武裝攻擊行為。國際法 慣例上 大致承認,這包括對迫在眉睫的武裝攻擊威脅使用武力的權利 ,而這又引出何為「迫在眉睫」的問題。
襲擊發生後,川普政府提出了兩種版本的相關理由。一種似乎依賴非常彈性的定義,另一種則被認為屬於循環論證。
川普在週六的一段影片中宣稱,行動目標是「通過消除伊朗政權帶來的迫在眉睫的威脅,來保衛美國人民」。但他並未表明伊朗在襲擊前即將發動武裝攻擊,而是聲稱絕不能容忍伊朗發展核武器與遠程導彈。
週一,國務卿兼國家安全顧問魯比奧對記者表示,「絕對存在迫在眉睫的威脅。」他稱,美國認為以色列將攻擊伊朗,而一旦以色列動手,伊朗就會襲擊美軍基地,因此美國「以預防性、防禦性的方式」加入以色列的襲擊,「以防止伊朗造成更大破壞。」
美國國務卿魯比奧週一在國會大廈向國會領導人通報伊朗襲擊事件前。
美國國務卿魯比奧週一在國會大廈向國會領導人通報伊朗襲擊事件前。 Eric Lee for The New York Times
今年1月,美軍入侵委內瑞拉逮捕總統馬杜羅,此舉同樣似乎違反《聯合國憲章》。但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的一份 備忘錄 稱,該行動無需考慮憲章條款。備忘錄援引了行政部門律師過往的觀點,稱根據美國國內法,總統擁有採取與《憲章》相抵觸 的行動的憲法權力。
如果有關幕後決策的報導屬實,則不屬於 國家責任原則範疇 。根據這一原則,如果一國故意協助另一國實施違反國際法的行為,兩國均應對該不法行為承擔責任。按照這一邏輯,如果擊斃哈梅內伊屬於非法行為,且美國在向以色列通報其位置時知曉或意圖讓以色列將哈梅內伊列為目標,那麼美國需承擔共同法律責任。
美國憲法將宣戰權授予國會。但自二戰以來,兩黨總統均曾單方面將美軍投入有限作戰行動。行政部門律師主張,如果一項行動的預期性質、規模和持續時間未達到憲法意義上的「戰爭」標準,則屬合法。
儘管先例不斷累積,但自1973年《戰爭權力決議》通過以來,總統發動重大戰爭均事先尋求國會授權:海灣戰爭、伊拉克戰爭以及始於阿富汗的針對基地組織的戰爭。川普對伊朗發動的戰爭很可能成為該法案頒佈以來總統採取的最重大單邊軍事行動。
20世紀70年代,一場調查——名為「丘奇委員會調查」——揭露了中情局參與冷戰時期暗殺外國領導人的陰謀。此後福特總統發布行政命令,禁止「刺殺」。該禁令如今已 納入 第12333號行政命令 ,其中規定:「任何受雇於或代表美國政府行事的人員,不得從事或密謀從事 刺殺。」該命令未界定何種殺戮行為屬於刺殺。
在2001年國會授權對基地組織開戰 之前 和 之後 ,行政部門均堅持立場,認為該禁令不禁止出於自衛或作為武裝衝突一部分而定點清除高級恐怖主義領導人。但基地組織成員並非主權國家領導人。
2020年,川普下令在伊拉克發動空襲,擊斃伊朗高級軍事指揮官卡西姆·蘇萊曼尼少將。司法部 為該襲擊背書的備忘錄經過大量塗黑 ,可見部分並未提及 刺殺禁令,但備忘錄指控蘇萊曼尼策划了多年來導致駐伊美軍傷亡的行動。

Charlie Savage 為《紐約時報》撰寫有關國家安全和法律政策的文章。

翻譯:紐約時報中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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