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查者所供資料不納作不利證據

【明報專訊】新國安法實施細則除加強蒐證權力,也要求受查人交出電子設備密碼,或要求涉境外勢力代理人交出資料,不得以可能自招入罪而不遵從規定。本報並發現,若在境外勢力代理人配合受查及提出法定權利下,根據細則,配合受查者提供的資料或答案,則不能在刑事程序中接納為對其不利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