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擬制附例  刑案若獲特首證明  即屬危害國安罪行

港府擬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附屬法例,規定如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罪行案件中的有關作為涉及國家安全,該案件即屬危害國安犯罪案件,就該作為而被調查、拘捕或控告的罪行,即屬危害國安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