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品案控方犯錯 官斥不能接受 被告認罪 案情摘要未提7化學物為何屬爆炸品

【明報專訊】警方於2020年在黃大仙東頭邨拘捕31歲男子,在其住所內檢獲20公斤化學物品,男子其後被控《港區國安法》「串謀恐怖活動」等罪。案件原定昨日在高等法院聽取答辯及判刑,被告承認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爆炸,以及管有爆炸品等共4罪。法官指出,控方案情摘要沒有提及涉案化學物質如泡打粉如何構成「爆炸品」,又向代表控方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稱,劉在律政司「非常資深」,如此錯誤「不能接受」。案件押後至6月18日以待相關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