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天急過法例 賦權特首把任何刑事行為以國安案處理 且可追溯國安法前行為

港府賦權行政長官(又稱特首)可以將任何刑事行為列為「國家安全案件」處理的附屬法例,昨(9日)天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已刊登憲報即日生效,意味該條例由公布至生效只有短短兩天。而憲報刊登的條文顯示,特首的相關權力可追溯至《港區國安法》生效前的行為或檢控。法律學者認為,新例涉憲制問題,須深究;國際特赦組織香港海外分會亦發聲明,憂慮港府有意大規模動用此廣泛權力,以致被告在法律程序上的每一階段權利將受到嚴重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