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時代斜槓更容易!「網紅稅」新制,不可不知的數位創作稅務新常識

AI時代斜槓更容易!「網紅稅」新制,不可不知的數位創作稅務新常識

下班後剪一支YouTube影片、週末直播打遊戲收抖內、在Instagram分享穿搭接到品牌業配、用AI工具產出短影音衝流量⋯⋯在這個人人都能成為創作者的時代,「斜槓」早已不是新鮮事。

根據觀察,有越來越多的上班族、學生、家庭主婦投入數位內容創作,靠著一支手機與一台筆電,把興趣變成穩定的副業收入。不過,當廣告分潤入帳、虛擬禮物變成現金,許多創作者卻沒意識到這些收入,也是要繳稅的。

為了讓蓬勃發展的網紅經濟與稅制接軌,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並於114年12月23日發布配套的所得稅作業規範,明確規範網紅與網路平臺的稅務義務。

本文帶你一次搞懂這套俗稱「網紅課稅」的新制,掌握自己的權利與義務,避免在不知情中誤觸法規!

為什麼財政部要發布這套規範?

近年來,社群媒體、影音平臺與線上媒體蓬勃發展,個人經常性在網路上發表影音、圖文等創作(規範裡稱為「表演勞務」)已是日常。然而,這類「網紅 ⇄ 平臺 ⇄ 廣告主 ⇄ 觀眾」四方連結的新興交易型態,並沒有一致的稅務處理依據,導致網紅與平臺對於該不該報稅、怎麼報稅常有疑慮。

財政部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等相關法令,訂定本規範,讓網紅與平臺有清楚的稅籍登記與報繳營業稅準據,也讓整體網紅產業的稅務環境更透明。

哪些交易屬於新制範圍?

新制鎖定三種「新興交易模式」收入:

  • 情境一|小美是YouTuber,她把自己拍的影片上傳到平臺播放,平臺在她的影片中加入廣告商託播的廣告,事後再依觀看數、廣告效益分配一部分廣告收益給她。這就是「網紅自平臺取得的分潤收入」(也包括觀眾打賞、抖內、贈送虛擬禮物的分潤)。
  • 情境二|某影音平臺接受某品牌廠商指定,在平臺內的廣告欄位或影音中插入廣告託播訊息,平臺向廣告主收取廣告費。這就是「平臺自廣告主取得的廣告費收入」。
  • 情境三|某影音平臺推出付費訂閱方案,主打「無廣告觀看」,觀眾月付200元就能享受VIP體驗。這就是「平臺自付費觀眾取得的觀眾付費收入」。

注意:如果你接的是廠商業配、廣告連結點擊獎金、電商導購、直播帶貨、節目通告費,或是自己賣商品給粉絲,這些屬於傳統交易模式,仍依原本的營業稅法與網路交易課稅規範處理,不在這次新制範圍內。

我什麼時候該去國稅局辦「稅籍登記」?

很多人以為「我只是兼差做網紅,收入也沒多少,應該不用報稅吧?」事實上,境內網紅只要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就應該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1. 在境內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例如有自己的工作室)
  2. 在境內具備營業牌號
  3. 在境內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
  4. 透過網路銷售,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

關於最後一項,自114年1月1日起,銷售勞務每月達5萬元、銷售貨物每月達10萬元,就應辦理稅籍登記(113年12月31日以前分別為4萬元與8萬元)。

換句話說,假設某人靠YouTube分潤一個月穩定有5萬元入袋,即使沒開工作室、沒請助理,也達到了營業稅起徵點,必須辦理稅籍登記。至於境外網紅,因為境外平臺購買網紅勞務的進項稅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為簡化稽徵,境外網紅得免辦理稅籍登記。

怎麼判斷我是「境內」還是「境外」網紅?

新制對於「境內 / 境外」有明確的判斷標準。所謂「境內」網紅就是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的個人:

  1. 在境內有住所或居所
  2. 所使用電腦或行動裝置的安裝地在境內
  3. 所使用行動裝置連結的手機號碼國碼為886
  4. 依帳單地址、銀行帳戶、IP位址、SIM卡等資訊可判斷為境內自然人

換句話說,絕大多數住在台灣的創作者來說,毫無疑問就是「境內網紅」。

營業稅:依「平臺所在地」與「觀眾所在地」決定稅率

對網紅來說,分潤收入的營業稅怎麼算,要看你合作的平臺在哪裡、觀眾又在哪裡。以加值型營業人為例:

網紅位置平臺位置觀眾位置稅率
境內境內不分境內外5%
境內境外境內5%
境內境外境外0%(零稅率)

如果你屬於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則適用1%稅率,免用統一發票,且沒有零稅率的適用。另如果網紅小美經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其與某境外平臺合作,當月分潤收入共65元,其中52元來自境內觀眾、13元來自境外觀眾。她應就52元部分以5%稅率報繳;13元部分則適用零稅率(需檢附外匯證明文件及觀眾位於境外的證明,例如平臺後臺資訊報表)。

綜合所得稅:網紅收入屬於「執行業務所得」

除了營業稅,所得稅當然也不能忘。如果是非屬營業人的個人網紅,根據財政部新發布的所得稅作業規範,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等「網紅收入」(表演人收入),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網紅應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等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及計算個人所得基本稅額。

所得計算方式為:

  • 居住者(我國來源網紅所得): 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1−費用標準),或提示帳簿文據核實減除成本費用
  • 居住者(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 計入所得基本稅額,於每年所得稅申報期間與綜合所得稅一併申報
  • 非居住者: 平臺按20%扣繳完稅,未經扣繳者自行申報繳稅

重點提醒:境內平臺及辦理稅籍登記的境外平臺,為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給付個人網紅我國來源網紅收入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

如果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發票或申報繳納營業稅,依現行法規會面臨:

  • 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營業稅法第45條):罰鍰3,000元 ~ 30,000元
  • 滯報、怠報(營業稅法第49條):滯報金1,200元 ~ 12,000元、怠報金3,000元 ~ 30,000元
  • 短報、漏報銷售額(營業稅法第51條):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 短漏開統一發票(營業稅法第52條):按短漏開銷售額依稅率計算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限額100萬元)
  • 違反給與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以下罰鍰(限額100萬元)

但考量新制施行初期,網紅及平臺可能對相關規定不熟悉,財政部特別訂定到115年6月30日(申報繳納至115年7月15日以前)為「輔導期」,給予業界調適空間。

在這段期間內:

  • 網紅自平臺取得的分潤收入、平臺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的勞務收入,若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發票或申報繳納營業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處罰
  • 所得稅部分,輔導期間內有未依規定扣繳及完納所得稅者,亦免予處罰
  • 境外平臺委託的報稅代理人,未依規定期間代理申報繳納,免依營業稅法第49條之1處罰

輔導期過後,將依稅捐稽徵法及營業稅法等相關規定論處,請務必把握時間完成稅務作業。

網紅經濟正在改寫「上班族」的定義,也讓更多人有機會把熱情變成收入。但別忘了,當你享受著數位平臺帶來的紅利,依法納稅同樣是公民責任的一部分。

新制的精神並非加重網紅負擔,而是讓網紅、平臺、廣告主、觀眾之間的稅務責任歸屬更清楚,建立一個健康、可持續的數位內容生態。在115年6月30日輔導期截止前,無論你是月入破百萬的網紅、剛開始接業配的新手創作者,或正在規劃投入這條路的潛在創作者,都建議主動了解新制內容,必要時可洽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與繳納,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

讓「有了流量,稅也別忘」成為每位數位創作者的基本素養,斜槓人生才走得長遠!

更多資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網紅課徵營業稅專區 」及「 網紅課徵綜合所得稅專區 」 諮詢專線:0800-000-321(免付費)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