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採13及16歲以下受害人兩級制

【明報專訊】法改會過去曾建議,就性侵犯13歲以下及16以下兒童分別訂立兩類不同罪行,對侵犯幼童者施加更重刑罰,以反映罪行的嚴重性。政府日前就修訂性罪行條例提出諮詢文件,文件無直接採納法改會建議,而是劃一以16歲以下劃線,文件同時將性侵犯16歲以下兒童最高刑罰,由現行10年提升至14年(不論涉觸摸與否),與當時法改會建議刑期相同。若涉性插入的罪行,均以終身監禁為最高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