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傑認為 falsehood 有異於 lie 者,乃在於 falsehood 「不涉任何信任的出賣」, lie 則「涉及道德之背叛」。不知道他這個了解有何根據,我查了七、八本英文字典,每一本的 ‘falsehood’ 條下,都有 ‘a lie’ 或 ‘the act of lying’ 這樣的解釋,卻沒有指出陶傑說的那個道德上的分別。
然而,嚴格來說, falsehood 和 lie 的確是有分別的,只是陶傑沒搞清楚而已: falsehood 可以是無心之失, lie 卻一定是明知故犯;因此, ‘an unintentional falsehood’ 意思明確, ‘an unintentional lie’ 則語理不通。那麼,為何字典卻將 ‘falsehood’ 解釋為 ‘a lie’ 或 ‘the act of lying’ ?這大概是因為在大多數可以用 ‘falsehood’ 或 ‘lie’ 的語境, ‘falsehood’ 都是 ‘lie’ 的意思(例如 ‘This is an outright falsehood!’ 和 ‘After telling so many obvious falsehoods, he is no longer trusted ’)。
同理,陶傑引申討論到(卻同樣是亂噏)的 making a false statement 和 telling a lie 的分別,也是在於前者可以無意的,後者則不可以。陶傑說 making a false statement 「是言論自由之一種,不但無罪,而且要保護」,卻非常可笑 --- 至少在美國, making a false statement 可以是 犯法的 !
順便講一講 truth in fiction 。陶傑說「虛構的言詞或故事」是 falsehood ,並以郭靖、黃蓉、和韋小寶等小說人物為例子;照他這個說法,任何小說故事裏的虛構情節都是 falsehood 。可是,試比較以下兩句:
(1) 洪七公將降龍十八掌傳授給郭靖。
(2) 歐陽鋒將降龍十八掌傳授給郭靖。
世上並無洪七公、郭靖、降龍十八掌,沒發生過洪七公傳藝給郭靖這件事,因此, (1) 不是事實; (2) 當然也不是事實,可是,看過《射鵰英雄傳》的人都會同意在某個意義上 (1) 為真、 (2) 為假。這裏的「不是事實,卻在某個意義上為真」該如何理解,就是語言哲學裏的 ‘truth in fiction’ 問題,相當複雜的,相信像陶傑這種賣文為生、思想刻意簡單化的人是沒有興趣、亦未必有能力 去探究 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