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我舉兩個例子。李教授說「巧合錯誤」是「以個別巧合情况肯定某種因果關係」,而他括在「巧合錯誤」之後的英文說明是 “ coincidental correlation ” ,即是以巧合地一先一後發生的 A 和 B , 誤 作是 A 為因、 B 為果。然而,在他舉的例子裏,根本不清楚那兩個只有 coincidental correlation 的 A 和 B 是甚麼。李教授說『在整個運動中有不少人用類似案例反覆論證「國教科必然洗腦」這一因果關係』,那麼, A 是國教科、 B 是洗腦?但國教科還未推行,怎會跟洗腦有被觀察到的 correlation ?李教授又說『國民教育服務中心及浸會大學只是個別例子,不能因此論斷「指引」必然導致洗腦』,那麼, A 是國教中心及浸大出版的《手冊》、 B 是洗腦吧?但這個 correlation 可不是 coincidental 的啊!此外,既然 A 是《手冊》,就不能同時是國教科,那個被「誤認」的因果關係就不能是「國教科必然洗腦」了。另一個可能是 A 是國教科, B 是《手冊》;這個 correlation 也許真的是 coincidental 的,但問題同樣是:那個被「誤認」的因果關係就不能是「國教科必然洗腦」。
以上分析,已足以令一些讀者昏頭轉向了,雖然是恰當的批評,但包括在文章裏實屬不智,我因此捨繁就簡,同情地了解李教授的論點為:反國教者因為《手冊》的出版而『論斷「指引」必然導致洗腦』,是「以個別巧合情况肯定某種因果關係」。
李教授用「以果證因」來翻譯 “affirming the consequent” ,亦大有問題。一般的譯法是「肯定後項」 --- 因為條件句的前項( antecedent )不一定是因,後項不一定是果。此外,雖然以果證因沒有邏輯的必然性,但在歸納邏輯裏是合理的,例如從在案發現場找到某人的指紋(果),而推論出某人曾在那裏出現(因)。當然,「果」要描述得恰當,才可以成為推論出「因」的理由;例如從「地上有水」而推論出「不久前曾下雨」,那是不恰當的推論,可是,從「地上有剛下過雨那樣的積水」而推論出「不久前曾下雨」,則是恰當的(雖然結論亦有可能會錯 --- 不曾下雨,只是有人在那裏怕電影,灑了一陣人工雨)。李教授這一翻譯,便顯出他是邏輯外行。
對一般讀者來說,這個分析也是太繁瑣了,可能會覺得我只是針對李教授的翻譯。因此,我在文章裏將錯就錯,當「以果證因」是邏輯謬誤,只是指出那是一個稻草人(準確點說,那是個假的稻草人 --- 假上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