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相信到信仰:神蹟的限制

在早兩天那篇 〈神蹟:一個思想實驗〉 的留言裏,有讀者認為自稱「神的使者」那人既能做出不可思議、看來是超自然的事(例如令新腿從截肢處重新長出來),我們便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他真的是神的使者。我回應說那「神的使者」也可能只是外星人,用超乎我們想像的高科技行那些所謂「神蹟」;正如 克拉克第三定律 說:「任何非常先進的科技,都可以看來與魔法無異。」(" Any sufficiently advanced technology is indistinguishable from magic." )假如不是外星人,那人也可以是撒旦的使者(或撒旦自己) --- 單憑那些所謂「神蹟」,我們無從判斷那人的真正身份。

假設那真的是外星人,而且坦承自己是外星人,我們也相信他,這「相信」,卻不是信仰 --- 我們相信的只是有超高科技的外星人存在,但我們不會因此而信仰和敬拜這些不過是自然界成員的外星人(即使他們科技遠超我們,還很友善,幫助我們)。

就算那是有超自然能力的撒旦,我們也只是相信他存在,而(大多)不會因為他的能力而信仰和敬拜他 --- 他是邪惡的,不值得我們信仰和敬拜。

假如真的是神的使者又如何?神蹟本身只能證明神的能力,不能證明祂的其他屬性(全知、完全公義、無限、充滿完全的愛等等)。就以耶穌復活為例,假如這神蹟真的發生了,也只能證明神有令死人復活的能力;這神蹟本身不足以成為信仰神的理由,你還要相信好些神蹟不能證明的東西(例如神的某些其他屬性和神的救贖計劃),才會有足夠的理由。至於你有沒有理由相信這些其他的東西,又是另一回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