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我用葉一知最近的 一篇文章 做例子。香港新民黨建議要求人大釋法,以解決菲傭居港權問題,由於不少人認為釋法會破壞香港司法獨立,新民黨便提出「司法獨立誠可貴,港人福祉價更高」的口號;葉一知文章批評的,正是這句口號。
葉一知說:『「司法獨立誠可貴,港人福祉價更高」就大有問題,因為一個地方沒有司法獨立,即使有齊其他條件,並不能達至真正的福祉。沒有司法獨立,香港某些特權人士或會有福祉,卻不是全部或絕大部分香港人有福祉。』假如他的文章在此收結,雖然沒有甚麼獨到的見解,但至少不會有邏輯問題;可是,他接著卻提出一個論證,要證明「那句說話能推出矛盾句」:
(1) 沒有司法獨立,社會便沒有福祉(司法獨立是社會福祉的必要條件)。
(2) 放棄司法獨立,可促成社會福祉。
(3) 因此,社會既有福祉也沒有福祉。
我猜想葉一知學過一點邏輯,這裏是嘗試應用 reductio ad absurdum 。問題是,從 (1) 和 (2) 並不能推出 (3) ,因為 (1) 和 (2) 都是條件句,論證中沒有其他前提肯定 (1) 和 (2) 的前件( antecedent ),便不能在結論裏肯定它們的後件( consequent )。
如果覺得這個解釋太抽象,可以比較以下另一例子。假設我認為宗教信仰令人類不能和平相處,你卻持相反意見,認為要有宗教信仰,人類才能和平相處;如果葉一知的論證沒問題,你便可以效法他,提出一個結構一模一樣的論證,推出一個矛盾句來:
(a) 沒有宗教信仰,人類不能和平相處(宗教信仰是人類和平相處的必要條件)。
(b) 放棄宗教信仰,可促成人類和平相處。
(c) 因此,人類既和平相處也不和平相處。
擴而充之,依照葉一知的邏輯,任何兩個相反的意見,只要能夠用類似以上兩個論證中的條件句來表達,都可以推出一個矛盾句來了!(註)
葉一知對自己的那個論證大概是這樣理解的:從 (1) 和 (2) 可以推出矛盾句 (3) ,因此, (1) 和 (2) 這兩個前提中必有至少一個為假, (1) 明顯為真,因此, (2) 必為假。其實上,假如他肯定 (1) 為真,已可推出 (2) 為假,因為 (1) 蘊涵「司法獨立是社會福祉的必要條件」,而 (2) 則蘊涵「司法獨立不是社會福祉的必要條件」;撇開論證無效這點不談, (3) 也是多餘的。
當然,同意新民黨立場的人也可以從肯定 (2) 為真,推出 (1) 為假。葉一知在文章的結尾用「心肝脾肺誠可貴,身體健康價更高」(這也是文章的標題)來類比「司法獨立誠可貴,港人福祉價更高」,以「說明」他的論證,其實這個類比只能說明他接受 (1) --- 沒有心肝脾肺,便沒有健康身體,正如沒有司法獨立,社會便沒有福祉。至於接受 (2) 的人, 則肯定會用另一個類比,例如「美酒佳餚誠可貴,身體健康價更高」 --- 放棄美酒佳餚,可促成身體健康體,正如放棄司法獨立,可促成社會福祉 。到頭來,根本甚麼論證也沒有,只是各自表述立場!
一招 reductio ad absurdum ,紙上談兵時看來很簡單易學,實際應用起來卻可能會章法大亂。邏輯的紙上談兵永遠比實際應用容易,聽說葉一知是教通識的,不知是否也明白這點?我希望所有通識教師都受過邏輯訓練,而且不是只能依書直說,舉些課本上的例子,還能在討論和寫作時運用得宜,實行身教。這,是不是奢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