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知識論這科的指定讀物裏,每次都包括了 Bernard Williams 的著名文章 "Deciding to Believe",因為此文討論了知識論裏好幾個重要的課題,而且 Williams 的論點都深入兼有趣。文章的結尾比較了以下兩者:
(1) 故意令自己相信一些已知道是假的事情。
(2) 故意令自己忘記一些已發生的事情。
我不打算在這裏討論 Williams 的看法,只想略談 (1) 和 (2) 的分別。先看兩個例子(這是我的例子,不是的 Williams)。
(1) 的例子 : 某太太明知自己老公包二奶,卻想盡辦法令自己相信「我老公很專一,絕不會包二奶」。
(2) 的例子:某老師不小心,沒有把褲鏈拉上,在課室裏有學生見到,高聲說:「哈哈!阿 sir 沒拉褲鏈!」令他十分尷尬,事後他想盡辦法令自己忘記這件事。
兩個例子都用了「想盡辦法令自己」,因為相信和忘記都不是隨心所欲的,不像點頭伸舌、出拳起腳,意念起則行動至。要令自己相信或忘記一些事情,並不容易,試盡一切辦法後,最後仍可能會失敗。
我們較經常會嘗試 (2),較少會嘗試 (1) ,原因可能是我們認為故意相信假的事情 --- 不求真 --- 是不要得的做法。故意忘記也可算是不求真,但這樣做不一定涉及相信假的事情(忘記可以只是一個空白,不須要在記憶裏填上假的事情),所以沒有那麼不要得。
無論如何,假如我們有隨意相信和隨意忘記的能力,我們大概會經常使用,甚至濫用。給大家兩個問題思考一下:
a. 假如你有隨意相信的能力,你會運用這能力來相信些甚麼?
b. 假如你有隨意忘記的能力,你會運用這能力來忘記些甚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