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條罅

所謂走法律罅,就是利用法律條文寫得不清楚處,做字面上沒違法、實質上卻是違法的事。走法律罅的人當然知道自己不尊重法律,但這個了解對他們來說不是甚麼問題。宗教有教條,也是用來約束人的行為,有時約束力比法律還要大;教條也是要用文字來表達,也會有不盡清楚的地方,那麼,有教徒會走教條罅嗎?

答案相信大家都知道的了 --- 當然有。談起這個,是因為這陣子兒子在讀 Christopher Hitchens God Is Not Great: How Religion Poisons Everything (不是我要他讀的,是他在書店看了書的一部份,產生興趣,我告訴他我有這本書,他回家後便立即拿來讀),昨天跟我提及書中的一個例子,覺得離譜,問我知不知道。這書在三年多前出版時我已看了,內容已忘了一大半,記不起這例子,不過相信我當時讀到這例子也覺得離譜。

根據 Hitchens(p.46),回教《可蘭經》禁止通姦、召妓、賣淫、和婚前性交,然而,在伊朗有些 穆拉 卻分明是方便人走教條罅:你隨便找個女人,雙方有甚麼轇轕也好,只要肯付錢簽字,他們便會給發你們一張臨時結婚證書,你們可以一兩小時後再簽字離婚,其間你們性交,便不算是通姦、召妓、賣淫、或婚前性交了。

Hitchens的描述也許過份簡單了,但假如這個做法的確是走教條罅,那便跟其他走教條罅的例子一樣,會引發一個問題:那些走教條罅的人不會不知道自己是在走教條罅,不會不知道自己其實是不尊重教條,這個了解對他們來說 --- 假設他們的信仰是認真的 --- 難道不是個問題嗎?還有,他們當自己信的神是白痴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