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liam,
你在一篇 文章 裏稱那位利誘多名十四五歲少女肛交的會計師為「性的革命烈士」,認為「我們的社會有特殊的生產方式,婚姻制度和法律建制,這種的建制, 當然亦是對人類心靈和肉體的一種控制, 崔姓會計師最大的錯, 就是他對這種性的純真有近乎盲目的執著,違反了社會的清規, 變成階下囚」。有讀者留言認為你這是「歪理」,我也覺得你是美化了一個sex offender;我知道你不服,讓我在這裏嘗試解釋清楚為甚麼我不同意你的看法。
歸根結底,你提出的問題是:會計師和那些少女是在你情我願下交易,一方得到金錢,一方得到性滿足,是個雙嬴的局面,為何會計師應受到法律的制裁、道德的譴責?法律的問題可以擱下不談,就簡單地假定法律在這方面只是反映了大多數人接受的道德判斷。那麼,你提出的問題就是:會計師的行為錯在哪裏?
首先,我同意你所說的「性的問題很複雜,而社會的處理是很片面的」;可是,單單反對這種片面的處理,這反對本身也可以很片面,你的看法正有這個毛病。我們要反對不合理的性的限制和禁忌,但這不等於我們要贊成在性方面不應有任何道德約束。甚麼約束合理,甚麼約束不合理,我恐怕沒有能力說清楚;然而,像這個會計師的行徑,我應該還可以講一點道理的。
你的讀者已指出少女的年齡是個關鍵,但正如你所說,「十四五歲者,是既非兒童亦非大人,我在這個年齡也在工廠打過暑期工,唔見得有乜問題」,如果我們指不出性交跟做暑期工或打壁球有何本質上的分別,便不算解答到你提出的問題。以下我會指出一個重要的分別。
我們都知道男女(或同性)相愛相悅,在正常情況下最自然最直接最強烈的表達就是性交。性不等於愛,但將性和愛截然分開,是一種知性的了解;如果形成了這種了解後更身體力行,那便是一個實踐上的決定。一個經常有一夜情或召妓的男人很可能是有這種了解和實踐,跟他有一夜情的女人或給他召的妓女亦如是。這種了解和實踐會大大影響到他們怎樣看待自己及自己和別人的關係;但他們都是成年人,應該有能力形成這種了解和決定自己的行為,可以後果自負。
十四五歲是身體和心智都仍在成長的年齡,你認為一個年紀這麼小的少女有能力在知性和行為上將性和愛截然分開嗎?我們有理由相信十四五歲的少女沒有這種能力,因此,我們不應容許任何人用金錢或其他方法引誘她們性交;這是保護她們,而不只是將社會的性約束強加在她們和引誘者的身上。試想像,被會計師引誘的其中一個少女長大後深愛一個男人,而這時她的了解是性應該是愛的表達,那麼,她和會計師的經驗便成為她痛苦的回憶,甚至會影響她和那個男人的關係;我們可以隨便說,那是她當年自己的決定,與人無尤嗎?
我長篇大論只說明了一點,但這是很重要的一點,假如仍不能說服你,我們可以繼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