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同意才可引用」不是甚麼網絡禮儀,這是將蘋果說成橙,硬將「引用」說成是「剽竊」,無限放大自己的權利,妨礙他人的言論自由,這才是真正沒有禮貌 。」
鄙人與人開拖時,常有人衝出來指鄙人「將別人私人的日記貼出來」、認為鄙人應該事先通知網主之類的古怪話語,這種話我實在覺得缺乏常識。我記得熊一豆那裡有一位朋友曾經說過:「google或yahoo在連結你的文章時,會事先通知你嗎?」,簡直言簡意賅。不是yahoo google大晒,而是,你以為網路是什麼地方?
「被人在背後引用」,連夏宇都視之為「地下詩人」的身分象徵。文學寫作本來就是無限的引用,語文和寫作本來就是建築在無數前人和他人的資源之上的,在無限延伸的文本性裡面,強行要截取一段然後說那是自己擁有的、並限制其使用權而不準他人引用,這才接近巧取豪奪。經濟上的限制使用(版權)和學術創作(也包括私人生活啦)上的限制使用(不準引用),那些想捍衛「版權」概念的人,最好把它們說成說成兩碼子的事。有誰沒試過在icq或什麼info中引用過流行歌詞?如果有天版權法令我們連引句歌詞訴訴心聲(而注意連我們的心聲都需要經過中介)都被說成剽竊罪案出個公民教育廣告來追打之,到時才後悔自己孕育了怪獸就太遲了。
不重複上引文章的話了,請進去看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