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教師涉屢非禮女學生 2罪成、7罪脫 官:親吻是否猥褻見仁見智 事主無言語表達不滿

30 歲男教師被指 2019 年起多次非禮女學生,要求對方手淫及口交等,首次犯案時事主僅 14 歲。他否認 9 項非禮罪,周三(29 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被判 2 項非禮罪成,7 項非禮罪罪脫,還押至 8 月 24 日判刑,以待事主創傷報告、被告心理報告。 法官林嘉欣就該罪脫的 7 罪指,牽手、擁抱、親吻是否猥褻「見仁見智」,認為上述行為未能達致「猥褻」的刑事標準,又指事主年滿 16 歲後被要求進行親密行為時,沒言語上表達不滿,僅表現拖拉、遲鈍等,控方未能證明被告罔顧事主意願。 官:牽手、擁抱、親吻沒構成「猥褻」刑事標準 法官林嘉欣先由首控罪作出裁決,指被告鄭漢斯與 14 歲的事主 X 牽手、擁抱,並親吻 X 額頭,雖然案發地點為商場停車場的暗角,但如此行為是否構成猥褻「實屬見仁見智」,行為是否如控方指稱「嚴重違反現今社會的社交禮儀標準」,「似乎沒有清晰的答案」。 官強調,不鼓吹老師在曖昧的情況下,與學生牽手、擁抱、親吻,惟首控罪的行為未能達致「猥褻」的刑事標準,裁定首控罪罪名不成立。 官:事主沒拒絕進行親密行為僅表現拖拉、扮作遲鈍等 針對第四至九項控罪,官指,X 已年滿 16 歲,鄭在警誡錄影會面承認,在學校音樂室、化學室、其私家車及住所,與 X 進行手淫、口交等親密行為,又指兩人當時為情侶,X 同意進行上述行為。 官續引述 X 的供詞指,X 初時認為鄭可照顧她,她亦可依賴對方,稱「我畢業後可以變為情侶」,惟 X 又指兩人關係不平等,「佢講乜嘢,我就跟住做」。X 解釋,在中一至中二時,認為兩人為「兄妹、親人」,但在中三起開始質疑這段關係,認為兄妹不包含對愛情的期待和性接觸,故此「『兄妹、戀人』這兩個概念在 PW1 (即 X)腦海中交戰」。 官指出,但遺憾的是,X 沒有告訴鄭上述想法,每當鄭要求進行親密行為時,X 沒有言語上表達不滿,只是表現拖拖拉拉、故意反應慢半拍、扮作遲鈍等。官亦對 X 供稱報案的代價太大,憂慮他人對自己的看法一事深表同情,但 X 從沒表露其苦惱及矛盾。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