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01|為救一個連體嬰而殺死另一個連體嬰,屬於謀殺嗎?
在早前介紹過的海難食人案中,英國法庭確立了「必要不是謀殺抗辯理由」的法律原則。這宗 1884 年的案件,於約一百年後遇上大考驗:醫生可否以救人為理由而「殺人」?這條難題源於刑事法的另一宗經典案例:Re A (Children)(俗稱Re A (Conjoined Twins))。 連體嬰案:依賴 Jodie 而生存的 Mary 2000 年 8 月 8 日,在英國曼徹斯特聖瑪麗醫院(St Mary’s Hospital),一對連體嬰 Mary 和 Jodie(化名)出生。她們的父母並非英國人,獲醫生轉介至上述醫院。 Mary 和 Jodie 下腹相連,包括盤骨、脊椎和脊髓,兩人共用一個膀胱,主要位於 Jodie 腹部,但有兩條分開的尿道。她們各自擁有腦部、心臟、肺、肝、腎和四肢。然而,Mary 的心肺無法自行提供帶氧血液,須依賴一條共通動脈從 Jodie 身上獲取。 她們並非世界上第一對連體嬰,卻陷入史無前例的兩難處境。假如她們維持相連狀態,預計兩人會於 3 至 6 個月內死亡,Jodie 的心臟會因持續為兩人泵血而衰竭,Mary 則會無法依賴自身心肺而缺氧缺血。另一方面,假如她們接受分離手術,預計 Jodie 有機會存活,Mary 近乎必定會因心肺衰弱而死亡。 令事情更為棘手的,是醫生和兩人父母出現嚴重分歧。醫生支持做分離手術,認為這是拯救 Jodie 的唯一方法。父母則堅決反對,認為兩名女兒的生命平等,不能為拯救一人而「殺死」另一人。 作為虔誠的天主教徒,他們亦相信女兒狀況是上帝旨意,上帝定會為她們安排。而且即使手術成功,Jodie 亦可能有嚴重殘疾,考慮到家庭經濟能力,故鄉的醫療條件有限,他們擔心未能好好照顧 Jodie,賦予她有意義的人生。 基於雙方意見分歧,醫院同月 18 日入稟法院,要求法庭聲明進行分離手術,符合 Mary 和 Jodie 的最大權益(in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