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遭誘騙借高利貸民事索償勝訴 官懷疑一律師涉案 轉介律政司跟進

區院上月初將一宗串謀誘騙借高利貸案件的判詞,交予律政司跟進。案中事主遭顧問公司欺詐,聲稱他只要向銀行「預先批核借貸人」借貸,就可下調其銀行貸款息口,但他到律師樓簽約借貸後,銀行貸款紀錄沒改善,對方更失聯。 事主引述警方稱雖然涉「三角短傳」式欺詐,惟合約具法律效力,沒能介入。男子向港大當值律師服務計劃求助,查出涉欺詐人士,再民事起訴對方。官分析後指懷疑一名律師涉案,又指實際利率高逾 88%「太過份」,下令財仔償還逾 26 萬元利息。 原告要求撤銷借貸合約 原告為陳志良,由大律師嚴斯泰代表;被告為家碧財務有限公司,由大律師鄺民昌代表。案件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偉倫審理,判詞在 2026 年 7 月 3 日下達。 判詞簡述本案背景,指此案是由兩份 2015 年、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借貸協議所觸發。被告向原告借出 15 萬港元,按協議將分 72 個月歸還,每年的利率為 42%,而原告事後希望透過法律程序撤銷有關協議。 原告:付顧問費 15 萬元對方聲稱可改善信貸評級 原告的案情指 2015 年 3 月初,一名報稱是東亞銀行僱員的男子 A 先生主動接觸他,聲稱可協助他把兩份在東亞銀行的貸款,由高息重組至低息。其後顧問公司「天匯國際企業(香港)有限公司」的李姓男子,邀請他到天匯的辦公室見面幾次。 原告方案情續指,原告在李姓男子的虛假陳述下,同意與天匯簽訂合約。據合約,原告須向天匯支款 15 萬元顧問費,再在天匯安排下,向東亞銀行的「預先批核借貸人」(BEA-pre-approved moneylender),即被告家碧財務申請借 15 萬元。 原告引李當時說法,指此舉可改善他的信貸評級,若他可在首兩次還款期即時還款,更可立即見效,原告亦無需自掏荷包。 李其後安排另一男子「張國雄」(音譯,Cheung Kwok Hung)到原告的家代為驗樓。一名報稱張姓男子到達驗樓時,要求原告付 1,000 元作檢查費。驗樓後,李要求原告到「李全德律師事務所」簽約。他到達後由該律師行的律師莊偉明接洽。 這名報稱為「張國雄」的男子,在本案開審之後,被揭發真實身分是彭奕輝(音譯,Pang Yick Fai Preston),乃被告家碧財務的唯一董事。 原告:警方稱合約有效沒能介入 原告方案情續指,原告簽約後按指示繳付首兩期貸款,卻發現銀行的信貸紀錄維持在 F,沒有改善,而李姓男子更在簽約前開始失聯,沒按承諾為他處理債務重組。 原告因此報警,引述警方指他遇到的情況屬「三角短傳」欺詐,即牽涉多方的串謀欺詐,但由於雙方簽署的合約具法律效力,因此「警方沒有甚麼可以做到」,繼而沒有介入。 原告稱,他聽到警方說法後非常驚恐,甚至因擔心未能償還極高息貸款而萌生自殺念頭,但為免被告一方上門追債,以及因警方稱合約有法律效力,故他選擇繼續還款。 他事後曾聯絡東亞,對方稱從沒聽說家碧財務,它更不是東亞的「預先批核借貸人」,事主遂進一步得悉自己受騙。 事主向港大計劃求助揭顧問公司董事涉相似案被定罪 原告指,他一邊繼續還款,一邊仍努力尋求方法中止合約,為此聯絡香港大學法律學院的「當值律師服務計劃」尋求法律意見。港大的法律顧問就天匯查冊時發現,該公司唯一董事與先前報稱驗屋的張國雄一致(當時原告尚未知驗樓「張國雄」由家碧彭姓董事冒充),而港大亦發現張國雄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