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認與13歲女童非法性交 判囚4個月 官拒接納「事主外貌成熟」為求情理由

一名現年 36 歲的男子,涉於 2024 年與 13 歲女童非法性交,他早前承認一項「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周三(5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4 個月。 辯方援引的上訴庭案例,指「女事主外貌看來比實際年齡成熟」是強烈求情因素。不過法官則認為事主外貌不算成熟,加上本案被告與事主年齡差距大,被告罪責較案例更嚴重。 辯方求情:本案屬「一次性失足行為」 被告鄧文廸(現 36 歲),原否認一項「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他在開審前改為認罪。控罪指,他在 2024 年 11 月 3 日與女童 X 發生性行為。 辯方以書面求情,另呈上被告的求情信,指信件反映被告悔意及還押期間的深刻反省,內容與其他求情陳詞吻合,冀法庭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綜合法官葉佐文在庭上的判刑及書面判詞,辯方求情指,被告與家人關係密切、孝順父母,為家人提供精神及經濟支持。他學歷至大專,在校期間品行端正、勤奮向學,個人亦身體健康,生活規律,案發時任職文員,至今沒刑事定罪紀錄,認為本案與其過往的品行及生活表現不相符,「屬一次性的失足行為」。 官續引述辯方呈上、由被告母親、女友、朋友等人撰寫的求情信,各人大致形容被告善良有禮,對工作負責,重視朋友,沒有不良嗜好,又指本案令被告感到羞愧、懊悔。被告在求情信承諾會汲取教訓,重新生活及回饋社會。 官:事主外貌不算成熟不足構成「強烈求情因素」 官引述辯方書面求情指,本案不涉及利用任何身份不對等,被告與事主「基本上唔熟」,沒破壞誠信成分,過程不涉威逼、利誘、暴力,被告亦沒預謀犯案,不是處心積慮尋找未成年少女作獵物,或是「成年人蓄意剝削未成年人」,而事主沒懷孕,沒證據顯示她因本案遭受不可逆轉的嚴重精神創傷。 官續引述辯方呈上一宗 24 歲被告與 14 歲女童五度非法性交,導致女童懷孕的上訴庭案例,該案原審裁判官判被告入獄 3 個月,最後被告上訴得直,改判 120 小時社會服務令,當中上訴庭指出「若女事主外貌看來比實際年齡成熟」,這將是「強烈的求情因素」。 惟官指出,參考本案事主在案發時期的相片,事主外貌不算成熟,不足以構成案例所指的「強烈求情因素」,加上本案被告與事主年齡差距大,被告罪責較案例更為嚴重,認為監禁以外的選項均不適當。官最終以 5 個月監禁為起點,經 20% 認罪扣減後,判囚 4 個月。 案情:事主案發時 13 歲被告警誡稱對方自稱「07 年 08 年出世」 案情指,X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