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頭邨爆炸品案 認罪囚14年男子提逾時刑罰上訴
警方 2022 年在黃大仙東頭邨拘捕 31 歲男子,並在其住所內檢獲 20 公斤化學物品。他被控《國安法》「串謀恐怖活動」罪,今年 6 月承認交替控罪「串謀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爆炸」及「管有爆炸品」等另外 3 罪,被法官陳慶偉判監 14 年。 高等法院資料顯示,男子上周三(7 月 29 日)提出「逾時刑罰上訴」,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被告被控《國安法》等罪 上訴人張黎明(現 35 歲,電腦技術員)被控《國安法》下的「串謀恐怖活動」罪。他選擇承認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及一項「企圖製造爆炸品」罪、兩項「管有爆炸品」罪。 《國安法》下「串謀恐怖活動」罪指,張黎明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5 月 23 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為脅逼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 1. 針對人的嚴重暴力;2. 爆炸或縱火;3. 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及/或4. 以其他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其交替控罪屬《刑事罪行條例》下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指張黎明於 2019 年 8 月 27 日至 2022 年 5 月 23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和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法律101|何謂交替控罪?是否等於加控? 其餘 3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