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外傭被控無牌經營牙醫診所等 辯方質疑入境處一度非法拘留、威嚇招認
6 名外傭被指於深水埗一單位無牌經營牙醫診所,兩人認罪,兩人獲裁表證不成立,餘下兩人周四(6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繼續受審,審訊進入第七天,控辯爭議兩被告在被捕現場口頭招認的呈堂性。 辯方質疑入境處人員在沒搜查令、無合理懷疑下非法進入單位,沒穿部門背心亦沒表露身分便與被告錄取口供,既構成非法拘留,亦令被告在受威嚇、壓力下招認犯案。控方反駁人員有合理懷疑,有人員在記事冊記錄曾表露身分。裁判官周五將就特別事項的表證裁決。 Day6|入境助理確認有被告錄口供前未獲告知權利 拘留次被告人員續接受盤問 負責拘留次被告的入境事務助理陳志剛,周四繼續接受盤問。辯方大律師麥晶晶(Yasmine Zahir)指出,根據陳的證供,陳在入境處總部草擬次被告的「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後,於 2025 年 8 月 17 日下午 3 時許提供予次被告簽署。陳確認。 辯方繼而指出,在入境處總部簽署通知書一刻,陳才首次向被告解釋羈留她的原因。陳否認,指在單位截停被告後,曾口頭解釋拘留原因,即他在記事冊所寫下的警誡詞。 辯方質疑,陳在單位向被告解釋的原因,與在總部簽署的通知書內容不一致。陳同意他在單位沒向被告解釋懷疑她違反逗留條件、她在香港開設或參與業務或無牌假冒牙醫。陳並解釋,「因為上司喺及後先至指示我」被告還涉及其他控罪。 辯方關注為何在總部簽署的通知書,列出更多羈留原因?陳指「唔清楚上司嘅決定」,並重申在總部錄取完整警誡供詞時,有向被告解釋羈留原因。 陳:知被告報稱住址因未能核實故寫「沒固定居所」 陳志剛在盤問下亦確認,知道被告的報稱住址,惟在單位內填寫的通知書指被告「無固定居所」。陳表示「我嘅解釋只能夠係,因為唔能夠 verify(核實)到」。辯方指,換言之陳在查核資料庫,找出被告的報稱住址,但不信任資料庫,故認為被告沒固定居所。陳同意。 陳亦確認,沒向被告解釋基於認為她無固定居所,將會羈留她,以免她潛逃,當時僅向她表示「將會帶佢去 office 做 further enquiry」,而這句解釋亦沒有記低在記事冊。 陳否認翌日才准被告聯絡僱主 辯方另質疑,陳志剛與其他同僚討論本案,決定將羈留開始時間統一在 11 時 55 分,否則據他們的說法,各人在單位內各自截停被告,無理由恰好在同一時間開始羈留。陳否認。 就陳的記事冊記錄被告承認「I appear here because I help braces passion」,並有被告簽署確認,辯方指答案全是陳命令被告作出。陳亦否認。 根據入境處紀錄,被告於 8 月 17 日被帶到將軍澳入境處羈留中心,8 月 18 日下午 4 時 20 分聯絡僱主。辯方指出,8 月 18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