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外傭被控違逗留條件等 4人先後表證不成立 官:入境處接近恣意拘捕、非法羈留

6 名外傭被指於深水埗一單位無牌經營牙醫診所、違逗留條件等,兩人認罪,兩人日前獲裁表證不成立,餘下兩人繼續受審。裁判官彭亮廷周五(7 日)裁定,入境處人員在拘捕現場為兩人錄取的招認口供不能呈堂,基於控方沒有其他證據,遂裁定控罪表證不成立,兩被告當庭釋放。兩人聞判時神情激動,其中一人掩面拭淚。 官指,入境處人員無搜查令、無合理懷疑進入單位,「接近構成恣意拘捕」,更在解釋權利前向被捕人錄口供,「不能排除」是想盡快取得招認,且現場人員職級亦無權羈留。官亦質疑人員均能供述細節,令人質疑上庭前曾討論案情。辯方申請訟費,官押後裁決。 Day7|辯方質疑入境處一度非法拘留、威嚇招認 官裁定招認供詞不能呈堂辯方指控方餘下證據接近零 裁判官彭亮廷周五首先就特別事項,即入境處人員在記事冊中記錄兩名被告的口頭招認供詞,以及「被羈留人士通知書」能否呈堂作出裁決,指在考慮雙方陳詞後,認為控方未能就兩項證供的表面證供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特別事項表證不成立,即法庭不接納兩被告的口頭招認供詞及「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呈堂。 主控、律政司外聘大律師施善政(Sakhrani Sanjay)表示,控方就本案沒有其他證據。辯方大律師麥晶晶(Yasmine Zahir)隨即作出中段陳詞,指本案缺乏表證,被告應毋須答辯。 辯方陳詞指,控方案情的核心在於兩名被告的口頭招認,在法庭拒納口頭招認及「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後,「控方案情所剩下的證供極有限,若不是『零』」。 辯方指出,入境處人員非法進入涉案單位,沒有搜查令、沒有合理懷疑單位內的人干犯甚麼罪行,並作出了非法羈留;控方證物包括一張草圖,標示各被告在單位內被截停的位置,惟入境事務助理梁倩童(音譯)在庭上確認,該草圖是事後繪製。 換言之,案中無證據顯示被告在何處被裁停,入境處人員亦看不到被告在做甚麼事,她們只是坐在單位內,亦無證據顯示相關牙科用具在單位內的甚麼位置、無證據顯示被告曾觸碰任何用具。 辯方總結,本案無證據顯示被告犯下相關罪行,而即使有證據亦是站不住腳,懇請法庭終結本案,裁定表證不成立。 控方沒有陳詞。官即時裁定,基於法庭不接納記事冊上的招認供詞呈堂,本案已沒有進一步證據針對第二及第四被告,因此必須裁定表證不成立,毋須答辯,並正式裁定兩人所有罪名不成立。兩人聞判神情激動,散庭時,她們與法律團隊相擁,第四被告以紙巾拭淚。 法律101|何謂「表證成立」?裁定表證是否成立之前,法庭在考慮甚麼? 官:入境處人員「接近恣意拘捕」 裁判官其後讀出特別事項表證不成立的裁決理由。他歸納指法庭首先要處理的,是入境處人員在沒有搜查令之下進入涉案單位是否合法。 在審訊中,入境事務主任 KK Hon(韓)供稱根據《入境條例》第 56 (1A)(d) 條,在無手令下進入單位。官指出,條例規定入境處人員須合理懷疑處所內,有人涉違反《入境條例》下的控罪,才可在無手令下進入單位,而韓供稱根據情報進入單位,惟情報在法律上屬於傳聞證供,不能納作證據,故此情報不能作為進入單位的「合理懷疑」,亦即韓當時需要向法庭申請搜查令,由裁判官把關,保障私人處所不受恣意及強制進入。 官續指,韓及其隊員未有取得法庭手令,控方進而說他們有合理懷疑單位內有人違反逗留條件,其基礎是韓和葉凌俊(音譯)巡邏時看到 3 名東南亞裔女子進入單位,其中一人有戴牙套。官質疑,在街上看到一名戴牙套的女子,便能合理懷疑有人在單位內干犯相關控罪,「是一個錯誤且危險的基礎,接近構成恣意拘捕,這根本不構成任何懷疑,遑論是合理懷疑」。 官:兩人員恣意、不合法查問 官指其次,入境處沒有足夠基礎羈留本案 6 名被告,控方呈遞一張有 15 名疑犯的名單,而韓及隊員在涉案單位找到 19 名女子,僅拘捕本案的 6 名被告,所有證人均不曾解釋為何其餘 13 名女子獲釋,而僅羈留這 6 名被告;入境處人員梁倩童、陳志剛供稱是按韓的指示拘捕第二、四被告,而 3 人均未能向法庭解釋兩被告在單位做了甚麼,招致羈留及調查。 官續指,這正正解釋了為何梁及陳的記事冊內,均沒有記錄他們懷疑被告犯案的事實基礎,沒有列出他們涉嫌犯案的時間、地點和指控的行為,而這些內容都理應當場向被告解釋,在此情況下,兩人向被告作出查問亦是恣意、不合法,「本席不難理解為何這些入境處人員備受公允且合理的批評」。 官:5 入境處人員均能供述細節必然令人覺曾討論 官指出,韓作為帶領整個行動的人員,決定尾隨 3 名女子進入單位、拘留單位內的人,甚至指示葉凌俊守住門口,阻止任何人離開,在沒有解釋合理懷疑的基礎前便拘留及查問單位內的人,亦未能向法庭解釋為何他們進入時不穿部門背心,展示其身分。 官續指,入境處人員並無供稱任何人在單位內拒抗或傷害他人或自己,或試圖逃脫,質疑為何人員需要為疑犯鎖上手銬,又指庭上無一入境處人員能提供正當理由。 就證人的證供是否可信,官指這並非中段陳詞的議題,不過法庭亦認為證人 KK Hon、HF Pau(鮑)、葉凌俊、陳志剛、梁倩童在沒有恰當紀錄之下,均能向法庭陳述行動的細節,「這必然令一個合理的人,覺得他們有可能在上庭前討論案情,否則他們何以準確回憶所有細節?」 官:據現場人員職級皆沒權羈留被告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