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出理大案|刑期最重6人提上訴 爭議單純接受車輛接應 不應被控妨礙公正
2019 年 11 月,理工大學內大批示威者被警方包圍,19 人被指協助他人逃出,包括駕車接載示威者離開等,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暴動等罪。當中 5 人認暴動罪,餘下 14 人受審後均罪成,判囚 20 至 70 月,以及判入教導所。刑期最重的 6 名被告不服定罪及判刑提上訴,上訴庭周二(11 日)開庭審理,押後 6 個月內頒判決。 上訴方爭議,案中 6 人離開理大時,單純接受車輛接應,不應被控妨礙司法公正,舉例指劫匪獲接載離開現場,也不會加控妨礙司法公正罪。律政司一方反駁指,暴動者由游繩離開理大開始,已與司機共同行事,有人負責接載、有人擲汽油彈掩護,顯示有一定組織且有共同目的。 上訴方:單純逃離現場 不應視為妨礙公正 提出上訴的被告依次為伍偉楠(案發時 21 歲,下同,學生)、梁穎欣(29 歲,銀行經理)、劉淑華(25 歲,網頁設計師)、黃琪峰(20 歲,學生)、林鑫濤(20 歲,學生)、黎靖言(22 歲,項目助理)。 6 人在原審皆被判囚 5 年 10 個月,除梁穎欣外,其餘 5 人均有律師代表。 代表伍及黃的大律師李國威表示,兩人放棄妨礙司法公正罪的判刑上訴,妨礙司法公正定罪及黃的暴動定罪上訴由他處理,有關暴動的判刑上訴則由兩名被告親自處理。 李國威首先陳詞指,控方以共同犯罪(Joint Enterprise)為檢控妨礙司法公正罪的基礎,而根據案例,法庭仍須裁定被告有參與串謀的「正面行為」(positive act)。故上訴方爭議,被告僅僅接受接載,是否構成正面行為。 上訴方舉例指,在搶劫案中有人駕車接載劫匪逃走,從沒見在此情況下,加控劫匪妨礙司法公正罪,同樣在本案之中,純粹逃離現場、有人提供交通,不能視為妨礙司法公正,至於甚麼正面行為可視為妨礙司法公正,上訴方則認為要視乎情況。 上訴方:穿理大上衣不一定有參與暴動 至於黃的暴動定罪上訴,上訴方指原審推論黃身處理大的唯一基礎,是黃是理大學生、身穿理大學生會上衣。法官楊家雄打斷問,黃被捕時是否有傷勢。上訴方確認黃當時手擦傷,但原審法官指「唔會就傷勢作出任何推論」。楊家雄質疑,並非不作推論,而是基於已裁斷黃從理大出來,「毋需處理或依賴」其傷勢如何造成。 上訴方強調,即使黃是理大學生、穿理大學生會上衣,亦不一定有參與暴動,案中始終缺乏他參與暴動的證據。 在被告欄的伍、黃親自確認,就暴動的判刑上訴,將依賴書面陳詞;另一被告梁穎欣亦沒有律師代表,她表示會依賴自己撰寫的上訴陳詞,庭上沒有補充。 上訴方:被告或僅下車查看情況 代表劉淑華的大律師邱治瑋續陳詞指,同案被告林鑫濤作供指,看到劉表現驚慌,說聽到槍聲很害怕,又與朋友的車走失,想上車避一避故上車。上訴方指出,當晚被捕的人除了暴動者及協助暴動者的人,亦可能包括一些下車查看情況的人,強調本案與其他暴動案件情況不同,紅磡繞道現場並非「四通八達」,事實上該處當時沒有方法前往理大,而是在距離 100 米外的分岔路才能前往理大。 法官陳慶偉反問「點解唔係?」指紅磡繞道一下橋便是理大和漆咸道,而案發當晚整條漆咸道已堆滿暴動者拋擲的雜物,「警察已經清場,叫啲人好走喇,我要拉人喇」。上訴方回應指,在案發前無人想到有人可以從上游繩下來,無證據顯示有人知道可以游繩。 上訴方:檢控延誤應予減刑 上訴方續指,就刑期方面爭議本案被告在 2019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