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大生GPA不達標被退學 申司法覆核被拒須付16萬訟費 官:值得一個機會 是否追訟費交校方決定
一名城大生物醫學工程學士生,因成續不達標,3 個學期的成績平均績點(GPA)不足 1.7,2024 年被勒令退學。他向城大申請覆核後獲酌情恢復學籍,惟下一學期 GPA 仍不達標,今年再被終止學籍。該學生不服決定提司法覆核,高院周五(14 日)拒批許可,申請人須付 16 萬訟費。 申請人爭議校方酌情讓他復課後,應重新計算成績,惟暫委法官林展程指,校方規條列明學生任何 3 個學期成績不達標,可被終止學籍,無規定復學後可重新計算,故申請人的理據無可爭辯。判詞末段特別提到,大學一般被期望給予學生機會,會交由校方決定是否向該學生追討訟費,又指申請人竭盡所能挽回學籍,「可見他確實在意其學業,值得社會給他一個機會」。 申請人 3 學期 GPA 不達1.7 被要求退學 司法覆核申請人曾品熹沒有法律代表,建議答辯方香港城巿大學由大律師黃宇逸代表。 暫委法官林展程在判詞歸納背景,指申請人在 2021 年入讀城大生物醫學工程學士課程。根據城大的學術規條(Academic Regulations),若學士生在任何 3 個學期的 GPA 低於 1.7,校方有權勒令退學。 在 2021 至 2024 年,申請人有 3 個學期的成績不達標,GPA 分別為 1.5、0.8 及 1.6,校方在 2024 年 6 月決定終止其學籍。申請人向校方申請覆核,同年 7 月獲學院院長批准恢復學籍,性質為「學業警告」(Academic Probation),他復課後只可修讀 12 個學分,並必須取得 2.0 或以上的 GPA。 申請人復課後 GPA 僅1.1 再被退學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