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01|被脅迫犯罪是抗辯理由嗎?
劇集常有的情節,是匪徒用槍指着主角,或綁架其家人,威脅主角必須替他們犯罪。在現實世界,如果人遭受威脅下被迫犯罪,能否成為抗辯理由? 這與法律的「脅迫」(duress)概念有關。這是否刑事罪的抗辯理由?如何定義?何時適用?有甚麼法律效果?又有沒有例外呢? 何謂「被脅迫犯罪」? 「脅迫」(duress)是一項「事後介入的抗辯」(supervening defence)。簡單而言,當被告提出脅迫抗辯時,他並不否認曾作出犯罪行為,也不是否認有犯罪意圖。相反,被告承認自己是有意識地選擇犯罪,但辯稱其意志被外來威脅完全壓制(will was overborne),法律因此應「寬恕」其行為,判其無罪。 要提出「脅迫」抗辯,被告需承擔「提出證據的責任」(evidential burden)。只要被告能提出足夠證據基礎,顯示他或曾受到脅迫,帶出脅迫的法律議題,控方便有責任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反駁該抗辯。若控方無法反駁,被告即可脫罪。 「脅迫」的兩種形式 「脅迫」主要分為兩大類,香港法庭曾明確指出兩者的區別: …「受到威脅」(duress by threats)和「因所處環境而被逼(犯法)」(duress of circumstances),在概念上是有所區分的。簡單而言,前者指被告受人威脅、被指令干犯某個特定的罪行,後者則指被告受人或環境所逼而自行犯上了某個罪行… 1. 受到威脅(duress by threat): 施脅者明確指定被告干犯某罪行。 例子:「你去搶劫那家銀行,否則我就打斷你的腿。」 英國案例 R v Cole (1994) 指出,若有人放高利貸並毒打被告要求他還錢,但沒指示他搶劫,即使被告為了籌錢而跑去搶劫,也不能依賴「脅迫」抗辯。 2. 因所處環境而被逼(duress of circumstances):沒有人指示被告犯罪,但客觀環境迫使他犯法以避免嚴重傷害。 例子:被持槍追殺,為了逃命而被迫超速駕駛。 值得一提,根據案例,威脅雖然必須是促使被告犯罪的「直接原因」,但毋需是唯一原因。如果被告犯罪同時因貪圖金錢報酬,只要該生命威脅存在且具直接因果關係,抗辯仍可能成立。 嚴格法律門檻 法庭對「脅迫」抗辯極為謹慎,以免被罪犯濫用。根據英國最高法院在 R v Z (2005) 案中定下的準則(並為香港法院全盤採納),要確立「脅迫」抗辯,必須符合嚴格條件。香港上訴法庭總結了這 7 大限制: (1) 脅迫不得作為謀殺、企圖謀殺及某些形式叛國罪的抗辯;(2) 脅迫抗辯所依據的威脅,必須是造成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的威脅;(3) 該威脅必須針對被告、其直系親屬,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4) 脅迫的判斷準則,大致以客觀方式表述,而非依據被告主觀感受;換言之,除被告須真誠相信威脅會實現,從客觀角度看亦必須合理; (5) 只有當涉案犯罪行為,由所依據的威脅直接造成,脅迫抗辯方可適用; (6) 即使被告已合理採取迴避行動,該威脅仍必須屬無法逃避; (7) 被告不得援引其自願陷入的脅迫作為抗辯。 威脅必須涉及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death or grievous bodily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