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榮大樓維修延誤 建築師未完工照簽竣工報告遭罰 申上訴至終院被拒

旺角通菜街國榮大樓 2012 年委聘「裕基建築師有限公司」,擔任大維修顧問,市建局因工程嚴重延誤警告扣減資助,「裕基」的獲授權人士、註冊建築師劉錦勝在未完工情況下簽發竣工報告,被建築師註冊管理局研訊委員會裁定專業失當,罰除牌 6 個月、緩刑一年。 劉申上訴被駁回,再申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周二(18 日)亦被駁回兼輸訟費。對於申請方爭議劉從沒獲妥善告知指控詳情,上訴庭反駁指,此非上訴時提出的理據,加上劉有親身出席紀律聆訊,可見當時已充分瞭解指控性質及細節。 申請人註冊建築師劉錦勝,由資深大律師卓元暢代表;答辯方建築師註冊管理局研訊委員會,由資深大律師陳浩淇代表。案件由上訴庭副庭長朱芬齡、關淑馨,以及法官張澤𧙗審理。 劉一方:沒獲妥善告知指控詳情 張澤𧙗在判詞指,申請方在申請時提出議題,即據《建築師註冊條例》,研訊委員會須否向被指控人提供被指控不當或疏忽的詳情,訂出違紀事項(to formulate charges);並認為議題涉及重大的廣泛及公共重要性,應交由終審法院作裁斷。 申請方主張,委員會處理劉錦勝被指控一事時,沒訂出違紀事項,亦沒有提供他被指控的不當行為或疏忽的足夠的詳情;委員會在給予劉的「投訴人通知書」只不過是夾附業主的投訴表格,但該表格由外行人擬定,指控模糊不清、內容重複,當中逾 850 頁的附件亦欠說明及整理,故此劉從沒獲妥善告知具體指控,而他在研訊程序期間沒法律代表,亦加劇不公。 申請方亦主張,委員會於 2023 年 11 月的調查結果,與投訴表格內的指控明顯不相符,例子包括委員會裁定若劉在合約管理方面更積極主動,對工程有充分監督,工程未能在 4 年內完成的情況原可避免,但投訴原本只指控劉未能評估承判商的延誤。 另一例子是委員會認為劉在驗收過程中沒能留意「某些」瑕疵等,但投訴表格並沒提及該些瑕疵的詳情,僅列出了驗樓的相關時序。申請方亦指,上訴庭在處理本案時亦曾經關注欠缺正式的違紀指控。 上訴庭:劉清楚指控性質 上訴庭在判詞指,申請方提出的議題並非合理可辯,並引述早前駁回上訴的判詞,指僅建議委員會今後採取更好的做法,上訴時這一點亦並非訴訟方提出的議題,而委員會亦能將涉案的業主投訴歸納為 9 項理據。 上訴庭又指,申請方在上訴時亦沒有提出欠缺違紀指控相關的問題,認為此時是出於「機會主義」(opportunistic attempt),嘗試加入新爭議點。但法庭在這階段不應接納,因這會讓答辯一方失去回應的機會,而法庭亦不認為有特別情況可支持現時才加入新爭議點。 判詞又指,涉案的投訴表格列明業主的投訴摘要及相關文件,劉錦勝當時雖然沒有法律代表,但有親自出席紀律聆訊、預備針對指控的回應,以及傳召證人,可見他已充分瞭解被指控的性質及詳情。劉是項目的負責人,亦了解業主對項目過程的不滿,他亦曾書面回應業主,故申請方現時提出這一爭議點,實屬事後孔明。 上訴庭最後駁回劉一方上訴至終審法院的申請,並判他須支付研訊委員會一方 22 萬元訟費。 案情:劉簽竣工報告沒提未完成工程項目 上訴庭 2026 年 4 月駁回劉一方上訴,判詞指劉為「裕基建築師有限公司」的創辦人、執行董事兼股東。國榮大樓法團在 2012 年 7 月委聘「裕基」擔任大維修顧問。相關維修工程及消防改善工程合約在 2014 年 7 月簽訂,同月動工;前者總值為 1,899,696 元,定於 120 天完工,後者則總值 748,800 元,定於 13 個月完工。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