欖球港隊代表普通襲擊等罪成判罰款 官下調金額以適用《罪犯自新條例》
34 歲香港欖球代表隊球員,被指在中環酒吧碰女子的腰及臀部,再在警署踢毁門閂。他經審訊獲裁非禮罪不成立,普通襲擊則罪成,連同其承認的刑事毁壞罪共罰 1.2 萬元,另須賠償 100 元。 辯方周三(1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出,把罰款下調至一萬元,讓被告適用《罪犯自新條例》,即 3 年後如沒再犯案可毋需申報案底。控方沒反對陳詞。裁判官朱文瀚批准。 被告 SOLOMONA PENESA Faizal(現年 34 歲,欖球運動員)上月就其普通襲擊、刑事毀壞罪,各以判罰 6,000 元為起點,合共罰款 12,000 元,另須就刑毀罪賠償 100 元。 因應辯方申請,案件周三在裁判法院作覆核聆訊,由原審裁判官朱文瀚處理。 法律101|刑事案底能否消除? 辯方申下調罰款 辯方大狀石書銘庭上提出,把兩罪的量刑起點調低至 5,000 元甚或更低,以令總罰款減至一萬元或以下,讓《罪犯自新條例》可以適用於被告。 《罪犯自新條例》規定,在香港被定罪者如未被判監超過 3 個月或罰款超過一萬元,且 3 年間都不曾再被定罪,都可受條例保障、視為已自新,亦即日後可不披露有關定罪。 石書銘提出,判刑兩大原則是懲治和更生,本案的案情在同類案中不算最嚴重,稍為下調刑罰不會偏離恰當刑罰,但同時可讓被告適用於《罪犯自新條例》。 石亦循另一進路陳詞,指被告承認刑事毀壞,在非禮罪脫而普通襲擊罪成前,也提出過承認普通襲擊罪,兩罪的刑罰應要獲得認罪扣減而下調,以讓《罪犯自新條例》適用。 石解釋,被告是全職欖球運動員和學校教練,前者合約提到他需要申請簽證離港比賽,但申請簽證時,外國會要求他申報是否有刑事案底。如《罪犯自新條例》適用,他就可以把事件放下(put episode behind him)、毋須申報,而條例本身有門檻,就是被告必須 3 年間沒再被定罪,亦符合更生目的,故希望法庭行使酌情權。 官同意下調罰款 控方則僅稱,被告方的法律陳詞原則上沒錯,其餘沒補充。 裁判官朱文瀚表示,他的原判是考慮了案件嚴重性而下達,若果罰款太低會減低阻嚇作用。但考慮辯方說法後認為有空間可以下調,遂批准兩罪的罰款量刑起點減至 5,000 元,即總共罰款一萬元。 被告被控兩罪 被告 SOLOMONA PENESA Faizal(現年 34 歲,欖球運動員)被控兩罪,他早前已承認刑事損壞罪,即在 2025 年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