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遭賣豬仔案 判監7年男子刑罰上訴失敗 上訴庭:僅起訴串謀詐騙實屬被告幸運
近年有港人被「高薪打工」騙局誘至東南亞後遭禁錮,被逼從事非法工作。誘使港人往外地的男子馬智豪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串謀詐騙等罪,判監 7 年。他提出刑罰上訴被駁回,上訴庭周四(20 日)頒判詞,裁定人口販運或強迫勞動可列為加刑因素,認為原審恰當地考慮了兩者,因此不會干預刑期。 上訴庭特別指出,上訴人犯案前曾與他人商討香港沒有人口販運罪,情況令人不安,又指觀乎本案情節,律政司起訴可判終身監禁的綁架罪、安排高院審理會較適切,形容被告現只被起訴最高判監 14 年的串謀詐騙罪,且獲安排在最高只可判監 7 年的區院審理實屬幸運。 律政司回覆《法庭線》查詢指,會研究上訴庭的判決和其他相關資料,再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爭議量刑不應考慮人口販運情節 上訴人馬智豪由大律師王寶榮代表;律政司一方由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雷芷茗、高級檢控官劉卓賢代表。案件由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法官薛偉成與楊家雄一同審理。 判詞指,上訴方理據主要指,案件以判監 7 年為量刑起點屬過重,並指上訴人馬智豪雖然承認涉案的人口販運情節,例如強迫勞動(forced labour)、索取贖金等,但有關行為並沒羅列在「串謀詐騙」的控罪詳情之中,亦即有關行為不應視為串謀詐騙的一部分,只能當作背景資料,原審法官卻在判刑時以人口販運為基礎判監。 律政司一方反駁,觀乎被告的參與程度,他不會對涉案謀劃含人口販運不知情。雖然本港沒有人口販運罪,但被告承認的案情,讓原審有基礎就人口販運判刑。 上訴庭認同屬人口販運案 是次上訴,上訴庭亦集中審理人口販運與被告遭檢控「串謀詐騙」罪的關係。判詞指,香港並沒有販運人口罪;根據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下的《巴勒莫議定書》(The Palermo Protocol),「人口販運」的定義如下: 為剝削目的而透過暴力威脅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透過其他形式的脅迫,透過誘拐、欺詐、欺騙、濫用權力或濫用脆弱境況,或透過授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對另一人有控制權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接收人員。 上訴庭稱,毫不猶豫地認同原審稱本案是性質惡劣的人口販運案,而「串謀詐騙罪」一般用於針對「合謀使用不誠實手段,並意圖或明知對方可能因而受經濟損失」的罪行。 判詞引述律政司一方對此解釋,稱本案循「串謀詐騙罪」提告,因案中 5 名受害人,都被騙可獲高薪工作,實際卻是誘騙他們到海外後禁錮,再要求他們無薪工作、支付贖金、自資回程費用等而招致經濟損失。換言之,有關行為是以令受害人蒙受經濟損失為目的。 判詞續引述律政司一方稱,某程度上,本案的「人口販運」與現行條例下「以賣淫為目的而販運他人進入或離開香港」等罪行相似,並認為可以視為加刑因素。 法律101|甚麼是「串謀詐騙」? 上訴庭:人口販運可列為加刑因素 上訴庭認為,只要刑期是在法定最高刑罰的範圍內,人口販運或強迫勞動可被視為加刑因素,也不違反整體量刑原則。 上訴庭特別指出,案件令人極為不安的是,上訴人和其團伙在犯案前,曾討論香港並沒有把販運人口列為刑事罪行,這令他們更有恃無恐,以為可以逍遙法外。(It should be a matter of grave disquiet that it was an agreed fact that the appellant and others involved in this conspiratorial enterprise had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