筲箕灣居民向鄰居單位擲糞罪成判緩刑 官指沒悔意惟予最後一次機會

筲箕灣延齡大廈 16 樓住戶被指 10 次在天井「掟屎」,並損毀鄰居的閉路電視鏡頭,經審訊後被裁定刑事毀壞及「拋擲糞便或其他髒物」罪成,周五(21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 1 個月、緩刑兩年,並向事主賠償逾 2,954 元。 暫委裁判官何子俊指,被告於 5 周內多次倒下惡臭物品,非一時衝動犯案,又指即使因私隱問題而感不滿,亦應以合法方式投訴,法庭不能容忍以卑劣手段滋擾他人。官指,被告沒悔意、拒絕賠償、重複犯案,須判處具阻嚇力刑罰,惟考慮被告年屆 60 歲、沒案底及長期病患,決定給予最後一次機會,判處緩刑。 辯方:被告無力賠償 1.4 萬元 被告孫兆芳(59 歲,報稱家庭主婦),早前被裁定刑事損壞、「將糞便、其他髒物、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品在未獲擁有人及佔用人的同意下拋擲或放置私人財產」兩罪成。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初犯、具良好品格,身體及精神亦有問題,事件源於鄰里間的糾紛,她在法律程序中已承受沉重壓力,希望可判處緩刑。控方要求被告賠償 1.43 萬元予事主,當中包括清潔費等。辯方則指被告無力支付,她每月會花光 6,000 多元綜援。 官:不能容忍以卑劣手段滋擾他人 官判刑時指,被告並非一時衝動犯案,她犯案後立即逃走,犯罪意圖清晰。事件源於 15 樓單位裝有閉路電視,而被告居於樓上 16 樓,可能因擔心私隱問題而感不滿,但即使如此亦應以合法方式投訴,而非訴諸損壞他人財產,而且被告罔顧高空擲物的風險,令事件性質更嚴重。 官續指,本案並非涉及一般的衞生問題,而是有系統地持續滋擾他人,被告於 5 星期內多次向下傾倒惡臭的物品,並非一時衝動,不應低估其惡劣性質。事主除了要面對不衞生的情況、感到困擾,又要自行清潔污物。 官提到,住所理應為居民可以安心休息的地方,但事主卻要擔驚受怕,不知何時再有人向他傾倒污物,亦受到精神困擾。官指,被告在天井擲下污物,亦會影響其他住戶,罰款不足以反映事件嚴重性,須判處具阻嚇力的刑罰,法庭不能容忍以卑劣手段滋擾他人,又指被告亦不願賠償予事主,沒有悔意。 官考慮年紀、長期病患判緩刑 官就刑事損壞及「拋擲糞便或其他髒物」罪,分別判囚 7 日及 1 個月。官指,報告顯示被告沒有悔意、拒絕賠償、重複犯案,法庭對於她將來是否能約束自身行為抱有疑慮。 惟官考慮到被告年屆 60 歲,沒有案底及長期病患,決定給予最後一次機會,判處兩罪刑期同時執行,緩刑 24 個月,以及下令被告賠償 2,954 元予事主,而其他涉及專業清潔公司的清潔費,則應留待民事索償處理。 官最後向被告表示,法庭過往處理不少涉及鄰里糾紛的案件,被告居於單位 50 多年,理應對社區有感情,希望被告可「好好反省」,日後以理性手法處理情況。 被控將糞便拋擲私人財產 控罪指,孫兆芳被控於 2025 年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