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案判詞分析|原訟庭:李卓人鄒幸彤證供曲解、掩飾 皆對中共懷敵意
原訟庭 3 名法官在判詞詳列李卓人、鄒幸彤的庭上證供,並逐一反駁,指兩人對憲法的供詞是刻意迴避、曲解,掩飾「結束一黨專政」的違憲本質,亦認為「五大綱領環環相扣」的說法無助辯護,因即使想建立「民主中國」,法庭仍需檢視意圖及手段合法性。 就李卓人供稱對中共沒有敵意,判詞反駁指李的敵意「是客觀事實」,而鄒幸彤更是懷有「極強的敵意」,指她對「結束一黨專政」的理解比李更為激進。判詞又指,鄒自少隨母參加六四晚會,認為她是「活生生例子」顯示支聯會言論和活動可能帶來的影響。 判詞:五大綱領相扣無助辯方案情 本案圍繞支聯會在 1989 年成立至 2021 年解散,逾 30 年間沿用的「五大綱領」之一,「結束一黨專政」涉否顛覆國家政權,特別是在《國安法》實施後是否違法。 原訟庭指,沒有忽略辯方提出「五大綱領」是互相呼應、環環相扣、需要整體而非分拆考慮,以及終極目標是正當和合法的「建設民主中國」,但法庭不認為說法對辯方有幫助。 判詞指,即使假設其餘 4 個綱領沒違法,「結束一黨專政」也並非必然合法,舉例指「扶貧」有正當目標和動機,但「劫富濟貧」不一定是合法手段,指即使被告的目標是建設其心目中的「民主中國」,法庭仍需檢視他們的意圖、手段合法性。 判詞強調,被告並非因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控罪亦不涉任何關於民主、六四或對國家批評的議題,法庭不會比較國家和其他國家的憲法及政治制度,「只會單純地考慮與本案相關的法律和證據」。 判詞重申《國安法》沒追溯力,被告此前的言行只是與案相關的背景,不構成控罪的主體,並強調本案並非政治審訊,不會對民主、六四事件等議題裁斷。 判詞又指,為六四事件而舉辦六四晚會本身並無不妥,警方歷年來都協助進行、沒有禁止,法庭也完全尊重被告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然而,如果舉辦者懷有以該活動煽動或者挑起出席者厭惡、憎恨國家的情緒,以成為推翻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動力,則另當別論。」 判詞:「結束一黨專政」與憲法相悖 判詞詳列李卓人與鄒幸彤的證供,並逐一分析,最後僅接納他們背景資料的部分,其餘抗辯的說法則拒納。 就李卓人的證供,判詞反駁他對「結束一黨專政」的解釋,指當中「結束」一詞明顯是針對仍然存在的情況,而中共是唯一的執政黨,《憲法》亦已明確指出「人民經已選擇由中國共產黨長期領導國家」,故該綱領明顯與憲法的規定相悖。 判詞亦駁回李卓人至少 4 個辯解。對於李稱 2018 年中國修憲後,時任中聯辦主任王志民被問及日後在香港能否喊「結束一黨專政」時,王回應稱是「偽命題」,因《憲法》中沒「一黨專政」字眼;判詞反駁,王當時並非探討「結束一黨專政」本質上是否違憲。 對於李稱憲法之中也有「專政」的字眼;判詞反駁,憲法中的「人民民主專政」等字眼「不帶有貶義」,但「結束一黨專政」如從文字語境正確理解,它「明顯帶有貶義」。 至於李強調憲法第二條「權力屬於人民」,以及支聯會從沒說過中國應否領導國家,判詞指他回答憲法第一條、「中國共產黨領導」相關問題時,刻意迴避,亦不願表明他的立場,認為他只是藉「由人民決定」來掩飾「結束一黨專政」的違憲本質及其對中共的敵視,也涉模糊和淡化支聯會的各項言論和行動的目的。 判詞:《零八憲章》失敗後被告不可能信內地再有修憲運動 辯方審訊時提出,支聯會以和平方式行事,不涉非法手段。李卓人庭上曾回應何俊仁〈如何結束一黨專政〉一文;何在文章中指專制政權的結束離不開 3 個途徑,第三個為「艱巨而持久的非暴力抗爭」,並指「在和平抗爭的過程中,當然不斷有人付出自由、人權以至生命的代價,而換取社會以至領導者的覺醒」。 但官據該文裁定,第三個途徑所說的「不斷有人付出代價」 ,意即何俊仁和支聯會「希望並預見」部分支持者會對「結束一黨專政」付諸行動,而支聯會常委們相信並預期,該些手段即使為非暴力,「也必然是法律所不容許的,所以有人會因而付出代價」。 對於李卓人供稱支聯會只是「支援角色」、不是要指導中國人民提倡修憲的說法,判詞反駁指,已裁定除了修憲外,其他任何意圖終結中共領導地位的手段,都是違憲和非法,而支聯會一直以來的活動「明顯不是為推動修憲」,而且自內地《零八憲章》運動失敗之後,「被告等不可能相信會有發自國內的修憲運動,從而達到『結束一黨專政』的目標」。 李引前領導人說法抗辯原訟庭全拒納 李卓人一方另引中共歷代領導人的發言或著作抗辯,指與支聯會提倡的理念相似,例如引述毛澤東曾說過要結束國民黨「一黨專政」。但原訟庭皆拒納,理由包括現已時移勢易、相關發言並非與憲法相關等(見下表)。 官:李嘉許反修例被捕者顯示知會不惜違法達抗爭目標 李卓人在庭上作供時稱對中共,「我心中無敵意,只有愛,我係基於對人民嘅愛,係去希望共產黨係有個改革,係令到人民可以得到佢應有嘅權利同埋幸福」,不過判詞予以反駁。 就李供述六四在北京的經歷,判詞指不會就這些事情的事實或是非曲直作出裁斷,而李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法庭予以尊重,然而法庭認為,李「就該些事件對中國共產黨及∕或中央政府抱持負面態度和帶有敵意是客觀的事實」。 判詞又指,李一直以來都敵意批評中共和中央政府,舉例他 2018 年出席「中國民主黨全國委員會」時,提到香港年青人覺得未來會被中共打壓、沒有希望,因此要出來爭取,又呼籲不同年代的群眾一起集中力量反抗,讓共產黨感受壓力。 《國安法》實施後,李在 2020 年網上六四集會稱支聯會支持在香港因抗爭行為被捕的人,又在大會宣言稱「人民更不會忘記喺香港為自由抗爭而被捕嘅人,被黑警虐打嘅手足,同埋不知名嘅犧牲者」。 判詞指,李卓人的言辭涉火上加油,而從他「嘉許」反修例被捕者,「顯示他知道部分港人會不惜以違法手段達到他們的抗爭目標」,也必預期部分支持者會在香港,以違憲或違法手段,就「結束一黨專政」付諸行動。 官又指,李的言論令原本對中共或中央政府不滿、厭惡者,其負面態度持續和加深,而按當時社會氣氛,也可能吸引到一些本對六四事件沒強烈印象或立場的人,直言支聯會常委有意將六四事件和反修例風波相提並論,「目的顯然是為吸納新一代的支持者加入其『結束一黨專政』陣營」。 官:不信納支聯會推動修憲 判詞又反駁,若支聯會常委認同並欲推動修憲,「那麼他們不可能多年來一直沒有坦然說明這一點,反而選擇模糊地以『一切以非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來表述主張」;又指不相信在支聯會常委營造的「敵意氛圍」下,可達致與中央政府和平對話或推動修憲。 判詞另反駁李卓人稱,支聯會不覺自己所做之事違法一說,引何俊仁〈如何結束一黨專政〉一文提及的第三種途徑,必然涉及一些可能會為抗爭者帶來嚴峻後果的抗爭行為。 判詞續指,2020 年 5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