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案涉製炸彈單位 首被告認進出124次

【明報專訊】《反恐條例》第二宗案件,8人於2020年初新冠病毒傳入本港期間涉製造或策劃3次爆炸,昨於高院第五天審訊。多名被告被指曾在大角嘴一單位製造炸彈,控方昨讀出多份控辯雙方承認事實,首被告確認進出單位多達124次,在屋內逗留共接近534小時。控方庭上又展示一箱空玻璃樽、10多個全新電路板、炸藥材料硝酸鉀和TATP作證,預料今起傳召證人作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