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男女涉口岸爆炸案,今高院踏入第12天審訊。辯方盤問時,問截停被告李嘉濱的監視警員,將李嘉濱帶入後巷搜身與公眾安全有何關係。警員稱,若然李嘉濱身上攜有炸彈,「炸彈嘅傷害係360度,入後巷,我嘅傷害可以減少一半」,又稱以安全角度考量,當時人流眾多「受傷嘅人就算一個都覺得多,何況嗰度唔止一個人」。
帶入後巷搜身以防有炸彈可減低傷害
被告李嘉濱代表大律師今續盤問時,問警員33截停疑人時,會率先表明身份或直接截停。警員33稱,須視乎情況,不會統一,但在本案中他先直接控制李嘉濱的雙手。警員33解釋,這是基於安全理由,因為李嘉濱是炸彈案疑犯,不肯定其身上是否有炸彈、引爆器或武器。
警員33確認他其後把李嘉濱帶入後巷搜身。辯方問到,警員33早前供稱當時街上人流不多,帶李嘉濱入後巷「可以點樣保護公眾安全」。警員33稱,「如果佢身上有炸彈,炸彈嘅傷害係360度,入後巷,我嘅傷害可以減少一半」。辯方問,是否即擔心李嘉濱身上有炸彈爆炸。警員33同意。
辯方續引述警員33的書面供詞,指當晚在旺角道6N號外「公眾街道人流眾多」,為了保障李嘉濱的「私隱」,故將其帶入後巷搜身;辯方問到,為何4年前在書面供詞的說法,與4年後警員33庭上說法不同。警員33稱「全部都係我嘅考量,只不過無寫落去」。
「受傷嘅人一個都覺得多」
辯方又指,為何早前問及跟蹤過程時,警員33不同意街上人流眾多。警員33稱考慮角度不同,「受傷嘅人一個都覺得多,何況個度唔止一個人」,但從跟蹤角度而言,人流則不多。
辯方指,警員33的證供與書面供詞有出入,因為他「講大話」,警員33當時沒有表明身份,而是從後大叫一聲,直接捉住李嘉濱左肩及右手,把李嘉濱拉倒在地上,李嘉濱的眼鏡和手機亦飛脫,李嘉濱伏在地上,而警員33按着李嘉濱背部及把其右手控制在背後。警員33不同意。
辯方續指,當時警員33沒有表露身份,李嘉濱大叫「打劫」及「救命」。警員33不同意,稱截停過程中李嘉濱僅「嗌唔好」。辯方指,當時警員33用手掩李嘉濱的口,及用膝跪在其頸部,後來警員33將李嘉濱帶入後巷,用腳踢其膝後,使李嘉濱倒在地上,警員33搜身及取走李嘉濱的腰包,其後一直按着李嘉濱,直到有其他警員到場。警員33不同意;他亦否認帶李嘉濱入後巷的目的,是為帶李嘉濱到隱蔽處,以免公眾看見到場警員對李嘉濱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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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