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明愛醫院放「煙彈」非炸彈 反恐第二案被告:無諗住傷人

【明報專訊】《反恐條例》第二宗案件,8人涉2020年初新冠疫情期間策劃3次爆炸,昨在高院踏入第13天審訊。次被告李嘉濱與警方錄影會面承認於明愛醫院放置煙彈,稱「無諗住傷害任何人」,受威脅下放煙彈只為保障自身安全,強調「呢個唔係炸彈,只係煙彈」。李另涉虛報住址,警方在單位檢取魚生刀後接獲報失,李在警誡下道出真實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