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捕撈”是犯罪,惹眾怒,公安部誰應承責?

今天,用網友@王飛說法的帖文開篇,他這樣寫道:細思極恐的是,一個北京企業家,47歲,正值壯年,被內蒙古警方跨省抓捕,檢察院不批捕,但他沒有被釋放,而是被警方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繼續關押,最終死在了指居場所,警方給出的解釋是“自縊”。他到底有沒有犯罪?案件最終以“沒有犯罪事實”為由撤銷。這樣的做法,這樣的制度邏輯,它完全可能會發生在我們每個人身上。對一個人的不公,就是對所有人的威脅。這個案件中折射出的悲劇才是我們真正應該關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