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芬蘭的100個社會創新 》,Ilkka Taipale主編、洪蘭譯,台北﹕天下雜誌,2009 100 其實是個約數,書中總共有111篇文章。裡面的確有不少都是芬蘭自創的東西,但也有些東西其實並非芬蘭所創,只是芬蘭人認為他們辦得有特色,值得向外界介紹。
文章包括很多方面,有政治、社會福利、衛生、文化教育、公民社會、科技、生活娛樂和飲食等等。這些文章是邀請各方面的領頭人物負責撰寫的(例如介紹學生會的 部分找學生會會長寫),所以也不能排除有「賣花讚花香」的可能。不過,就算把一些可能的溢美之詞撇除不理,書中仍然有很多值得參考的東西。
就像在介紹《 沒有資優班 》時所說,人家做的東西,我們未必可以照搬,但也應該想想為何人家做到我們做不到。我們對現狀( status quo )太過「想當然」了,有沒有想過「為何不可以」﹖(Why not?)
李世民說﹕「以史作鑑,可知興替﹔以銅作鑑,可正衣冠﹔以人作鑑,可明得失」。以芬蘭作鑑,同樣可明得失。
在這裡選一些我認為很炫的內容﹕
3. 未來委員會
(這個名字聽起來很「務虛」吧﹖但芬蘭人是認真的,這是芬蘭國會的法定委員會。)
4. 地方自治
(芬蘭政府 拉近城鄉差距 的用心,不要說台灣,連香港這彈丸小地也遠遠比不上。芬蘭就算是窮鄉僻壤,一樣有跟大城市品質相若的學校和圖書館。政府還會預訂計程車接載鄉村小孩來往村校呢﹗這些《 沒有資優班 》中提過。)
7. 婦女投票權及40%保障名額
(留意,芬蘭不只規定各級公共選舉和國營企業董事會女性要佔40%,而是「男女各佔」不少於40%。跟香港的「 平等為名女權為實 」不同。)
14. 均富
(芬蘭是沒有貧民窟的,因為他們的收入差距少,而且 政府特意把窮人和富人都放在同一住宅區裡,而且房子品質和外觀都差不多 。這有點像新加坡,後者為了減少種族隔離,故意規定組屋區要把不同種族按一定比例混合居住。)
15. Y基金會、17. 24小時服務住家
(前者是為露宿者提供居所,後者則為獨居老人、精神病患之類提供服務。)
19. 住宅公司模式
(與香港的「業主立案法團」有點不同, 屋主不是買「屋」,而是買「股份」 ,物業則屬於屋主組成的「公司」。所以公司權力比較大,甚至可以把不交管理費的房子出租抵償,所以能夠籌集足夠資金維修房屋。)
22. 居家育兒津貼、23. 陪產假、29. 照顧者有給制
(芬蘭政府向在家照顧幼兒、傷殘人士的人發津貼,台灣則要求家裡賺錢的人向主婦發「自由支配金」。香港呢﹖)
25. 免費營養午餐
(香港的學生恐怕會寧願自己給錢出外吃﹖)
36. 3%理論
(知道哪些人容易犯罪,就先去協助他們改善生活)
47. 控制性病、97. 日常生活的情慾
(只要肯做,性教育可以逐步改善。 芬蘭教導學生對性伴侶負責、教導女性享受性生活、甚至向癮君子送針筒,令懷孕、墮胎和血液傳染病都減少了 。這些在香港一定會被某些人批評是「鼓勵性交和吸毒」吧﹖可是,芬蘭人對性漸漸變得開放,女性也越來越主動,但不見得濫交。)
49. 木糖醇 (xyltol)
(原來「曬駱駝」也是芬蘭的﹖)
52. 芬蘭的圖書館
(「 支持圖書館就是支持民主和發展 」)
53. 芬蘭的綜合學校、54. 免費的高等教育
(芬蘭教育下放給地方政府管理, 一個政府大概管幾千個學童而已 。而且芬蘭的職業學校、科技學院和文法高中、正規大學水平相若、可互相銜接、前途沒多大差異,所以芬蘭父母也尊重子女的意願, 不一定要子女讀高中、上大學 。)
68. 芬蘭的非暴力反抗運動
(還早於甘地)
70. 芬蘭吃角子老虎協會
(跟香港馬會差不多。賭博無法禁絕,倒不如當成慈善組織經營。)
72. 政黨補助
(投票等於捐助)
77. 世界一家的「百分比運動」
(「 捐1%收入 」的確是個簡單的號召)
78. 無限可能市集
(香港想推介關注發展中國家的組織,值得一學)
80. 普羅米修斯營和青年哲學活動
(如果叫香港的青少年入營,就是跟頂尖人物作哲學對話,成不成﹖)
88. 桑拿
(我們有「志雲飯局」,芬蘭有「XX桑拿局」。可否想像曾蔭權和陳志雲 只包著一條浴巾出鏡 ﹖芬蘭的女總統就試過了。)
93. 來自森林的芬蘭黑麵包
(一種饑荒代用品,我可沒想過樹皮可以用來製麵包。)
95. HK藍色香腸
(一孖香腸,強壯芬蘭人
96. 每個人的權利
(不騷擾人就可以隨便走進人家的土地和水域,在香港很難想像)
105. 乾廁所
(我想內地很需要學習芬蘭令旱廁乾淨的技術)
不過芬蘭人也不全是賣花讚花香的,第109篇講旅行的文章,一名記者就寫道﹕
「保持愛沙尼亞的清潔,把垃圾丟到芬蘭,這是另一個芬蘭創新﹗」
一個國家要有自省自嘲的氣度,才會有文明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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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或挑骨頭﹕
1. 「Single- chamber parliament」中文應該是「 一院制 國會」而非「單一國會制度」。(按理論而言,世上所有國家都是「一個國會」,只差在一院還是 兩院 。)
方某經常挑剔說非科學人譯科學文章容易出問題,這次剛好相反。洪蘭是個科學人,譯非科學文章也會出問題。
11. 「薩米人(Sami)又被稱做拉普人(Lapps)或拉普蘭人(Lap k anders)」應為「 Laplanders 」。
25. 「凡是芬蘭綜合學校(見5 2 )」應為「(見53)」
32. 「教會聯合勸募( Church Joint Responsibility Collection)(見第 78 篇)」應為「第81篇」
35. 「赫爾辛基大學學生會(見第7 0 章)」應為「第73章」
「吃香腸(見第9 2 章)」應為「第95章」
36. 「假如窮人跟富人不能站在同等地位平視彼此時,它就會變成以眼還還和有仇必報了( If rich and poor cannot look each other in the eye, it will bean eye for an eye )。」
香港某些貪得無厭的富商有沒有想過這點﹖
39. 「除了門診病人之外,芬蘭的衛生所甚至有 群醫中心 ,提供不需要高度專科治療的人長短期和急性照護。」,我想他的意思是說「專科門診」。
41. 「FSHS(學生健康服務中心)是『大學生聯盟』( National Union of Univ u sity Student , SYL)在1954年創立」應為「University」。
43. 「我很 驕傲 自己參與了這個專案」,不要再「驕傲」了好不好﹖﹗
60. 「國家 古蹟董事會 ( National Board of Antiquities)」,我想譯作「國家文物委員會」更妥。(第90篇就是這樣譯)
65. 「自助人助(Help for Self-help)」
85. 「學生常霸 占 電腦終端機幾個小時不肯 不 來」應為「學生常霸佔電腦終端機幾個小時不肯下來」
91. 「布宜諾斯 愛麗 斯」應為「 布宜諾斯艾利斯 」
109. 「國營酒店艾可(Alko見第 33 章)」應為「第24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