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ork from Home 於澳洲,甚至全球,都已經成為全球職場的新常態,有好友他是做 Data Cleaning的,根本唔使返公司,收到「快撈」, 定時定候交貨便可。近日,一宗由 Fair Work Commission 裁定的案件,將這個議題再次推上風口浪尖。 案件主角是 Westpac 的一名員工 Karlene Chandler,因為家庭原因要求全職在家工作,最終獲得 FWC 支持。表面上,這似乎是一場工會所說的「重大勝利」, 但若深入看,你會發現,唔係贏輸問題,係點解會咁判嘅問題。
Karlene Chandler 的情況並不罕見:她搬到距離雪梨市區相當遠的地方居住, 加上有接送孩子上學的責任,希望能全職在家工作。 而 Westpac 則堅持,員工每週至少要回辦公室兩天, 以維持效率與團隊合作。Westpac的要求這聽起來合理, 畢竟公司文化與協作往往需要面對面交流,但 FWC 的副主席 Roberts 最終裁定,銀行未能證明拒絕的「合理商業理由」,更沒有遵守《 公平工作法》中的諮詢程序,因此命令批准員工的申請。
好,咁咩係諮詢程序? Westpac 被指未在 21 日內書面回覆員工的申請,拒絕理由「模糊籠統」, 也沒有進行正式諮詢。換句話說,敗訴的關鍵並非「 員工理所當然應該在家工作」,而是「僱主程序不合規」。 Roberts 副主席在判詞中指出, Westpac 提出的理由過於抽象,例如「 需要促進團隊文化」或「維持客戶導向」, 這些說法雖然聽起來冠冕堂皇,但缺乏實質證據或數據支持。 他批評銀行「未嘗試量化任何損失或負面影響」, 這句話其實很關鍵。它揭露出很多企業在面對新時代的工作模式時, 仍停留在舊有思維:以主觀印象作為決策基礎, 而非以數據或實際績效來衡量。
再簡單啲講,就係 Karlene Chandler 在家工作的這段日子, 並沒有犯下任何錯誤或應該說,沒有任何錯誤或過失的記錄,這樣, Westpac 的任何理由都不會成立:因為對企業沒有構成影響。
雖然,對於企業來說,要求員工定期回辦公室,並非單純出於「 控制慾」。組織文化、知識分享、創新氛圍, 往往需要面對面接觸來孕育。長期遠端工作可能削弱這些無形資產。 FWC 的裁決雖有其法律基礎,但若這成為「新常態」, 企業管理層或需要更謹慎,甚至更防衛地處理類似申請, 最終反而令「彈性工作」變得更難談。
這宗案例亦揭示了法律與管理之間的張力。 公平工作法的立意原本是保障員工權益,促進雙方協商, 但如今卻被用作對僱主的「程序測試」。只要有一環不合規, 無論公司動機多合理,都可能被裁定不利。這樣的發展, 或許會令企業在制定政策時陷入「程序恐懼」, 寧願制定一刀切規則,也不敢靈活處理個案。結果就是: 本來為了推動彈性的法律,最終製造了更多僵化。
澳洲的企業文化一向強調平衡與尊重, 若僱主能以更具透明度的方式處理申請,提供具體商業理由、 數據支援,同時尊重員工的實際困難,這類爭議或可避免。反之, 若繼續以「我們政策就是這樣」的方式拒絕, 那結果只會是更多官司、更多摩擦、更多不信任。
然而,這宗裁決的影響遠不止於此。 它其實反映出澳洲職場的一場深層拉鋸:到底「彈性工作」 應該由誰主導?疫情期間,無數企業因不得已而接受在家工作, 甚至發現生產力未必下降。員工習慣了彈性與自主後, 期望值自然提高。而當疫情過去,公司希望恢復以往的秩序與控制, 矛盾隨即出現。對員工來說,彈性是生活平衡的象徵;對企業而言, 則可能是效率與文化的隱憂。
「在家工作」既不是天賜的權利,也不是僱主的施捨。 它是新時代的勞資關係兩刃劍,它反映出的是信任、 透明與制度之間的平衡。 Westpac 的教訓, 不是要警惕員工的「權利膨脹」,而是提醒企業: 靈活工作並非麻煩,而是一場關乎現代職場價值觀的重新定義。
作者: Sydney HR 的日與夜
關於作者:作者為一企業人事部職員,同時為合資格Life Coach,國際九型人格師、MBTI及DISC Advance持牌培訓師。最鍾意玩玩具同寫下嘢。現我城隕落,無比哀嘆,盼一盡綿力,將文化保存,以文會友,抒發一下。這篇文章,歡迎轉載。